《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分为七章,共47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背景
计划生育政策酝酿于上世纪50年代,启动于上世纪60年代,大规模实施始于上世纪70年代。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成为全党抓计划生育、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标志。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宪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全面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明确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所缓解,人民群众教育、健康和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未来十几年总人口还将继续增长,预计2030年前后总人口将达到14.5亿左右的峰值。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8亿人左右。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仍处于劳动年龄人口充裕,社会抚养负担较轻的人口红利期,是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利时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千家万户,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一、生育政策及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一)生育政策
1.国家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四川省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包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不再实行生育间隔。
(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1.生育登记的对象: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2.生育登记的内容: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等。
3.生育登记的途径:一是公民自行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网站登记,下一步公民通过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也可以登记。二是公民到男女一方户籍地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填写生育登记表格完成登记。
4.生育登记所需材料: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同时出示居住证。
5.《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完成生育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免费发放。
6.生育登记的作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动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需公民自费的项目,遵循自愿原则)。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孕产妇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三)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制度
1.对象: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2.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所需材料:男方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因生育病残儿申请照顾生育的需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书(限于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因夫妻一方5级及以上伤残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残疾证(五级及以上)。现居住地办理的需另提供居住地。
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确需核实信息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按照内部工作流程主动联系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况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认后办理。
4.审批时限:自乡镇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逾期视为批准。
5.申请途径:一是公民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申请。二是通过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预约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审批通过后可在全省任何乡镇(街道)打印领取《生育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基层办证机构可探索代理办证。
(四)东坡区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东坡区卫计局积极开展培训,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培训人员5000多人次,在门户网站、眉山日报、今日东坡、村村通广播等媒体上大力宣传,在人口集中地发放、张贴宣传资料2万余份。
2.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证手续。夫妇办理计生证件时,可自行到计生办办理,也可登陆便民服务平台预约办理或委托村级计生服务员全程代办。
(1)推行计划生育证件“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工作,育龄群众可以不跑一步路,由村级计生服务员收集资料,全程代为办理,并送证上门。此项工作在全市推广,受到省上好评。
(2)区卫计局与区民政局合作,在婚姻登记处开设窗口,为育龄群众免费开展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和生育登记,极大方便了群众。3月17日,东坡区在国家卫计委生育登记研讨会上做工作交流。
三、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四川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基本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7月31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退回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取得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人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5元,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2.奖励扶助。
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眉山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类:480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类:6000元/年、人。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3.生育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他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产假的天数:98天+60天(计划生育假)+30天(纯母乳喂养)+15天(难产)=203天
4.东坡区“两奖一助”执行情况
2016年,东坡区奖励扶助29823人,特别扶助1559人,奖特扶共发放资金3731万元;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6.3万户,每户每年奖励120元,共计756万元。今年区财政负担资金870余万元,其中,省级奖励扶助35.4万元,国家特别扶助297.8万元,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537.5万元。
四、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三)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四)2015年,东坡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8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69元。2016年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农村户籍夫妻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2264元,城镇户籍夫妻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1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