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5-11 点 击 量:184

眉东府发〔2018〕8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第五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眉山市东坡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长效的村级财务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常态化、民主理财公开化,维护村级集体和群众的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所辖的村和社区。村所辖的村民小组、社区所辖的居民小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设立“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中心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政部门对村级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委托代理中心接受村级书面委托,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对村级财务统一实行分村级管理和单独核算。委托代理中心设主任、审核员、会计员、总出纳、村级报账员5个岗位,审核员、会计员、总出纳岗位相互不得兼任。委托代理中心人员除村级报账员外原则上须具有会计初级及以上职称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村级报账员须具有上岗证。

第四条 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责委托代理中心全面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村级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汇报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二)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村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监督指导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人员及村组财务人员及时做账,管好财务档案资料,按时登记、核对村级集体资产。

第五条 审核员可由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兼任,其岗位职责是:

(一)审核村级报账员上报的收入、支出原始凭证,对手续不齐全、依据不充分、无附件支撑、不符合财经纪律的票据,一律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指导工作。

(二)审核村级上报的资产、资源变动情况。

(三)监督指导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配合村级两委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问题。

第六条 会计员负责村级财务的核算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分村级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及时、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确保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二)按月或按季度做好村级财务核算,将原始凭证、经济合同及资产资源实物图片等上传到“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并做好资产资源列表信息填制,为村级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资料,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资料,为村级办理年终决算。

(三)组织指导村级开展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做好集体“三资”在网络管理平台上的登记与管理,及时核算村级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好发包、出租、出让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收益分配预案。

(四)加强会计监督,督促村级报账员及时登记村级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或不定期与总出纳和村级报账员核对账面现金、存款余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每次记账后,对会计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分村整理装订成册,年终打印总账、明细账等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纸质文档归档,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负责专用收支票据的领取、发放和存根的回收、缴销,监督村级所有收支全部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手续不齐或不符合财经纪律的村级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八)督促指导村级报账员按月或按季度做好所辖各村(居)民小组账务核算并及时公开。

第七条 总出纳负责委托代理中心现金收支和银行存款存取业务。其岗位职责是:

(一)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中心现金收支业务,各项现金支出须经审核审批方可报销。对无原始凭证、手续不齐全、依据不充分、无附件支撑、不符合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已完成收付的票据,须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所有附件加盖附件章。

(二)认真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款相符。

(三)负责保管好委托代理中心的现金、银行存折及有价证券等,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并打印对账单,定期打印利息清单并入账。

第八条 村级报账员负责村级财务报账工作、村级出纳工作(村级原则上不单设总出纳)和组级(含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村级报账员须取得相关的上岗证书,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村级集体所有收支的报帐工作,收集和初审村级集体收支原始凭证,负责村级集体资金帐簿、资产台帐、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领取和管理村级集体备用金用途,管好银行存折、现金等有关重大凭证。

(二)负责村级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财务公开工作。

(三)负责所辖各村(居)民小组的会计核算、财务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和保管工作。

(四)参与各类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做好督促检查,

记录和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及结算兑现情况。

(五)及时按要求完成农业生产用水水费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到组到户的计算和结算工作。

(六)严格遵守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年度终了,应将现金(存款)日记账等村级财务档案资料及时交委托代理中心集中统一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七)工作变动时,按照《眉山市东坡区村(社区)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三章 现金存款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可开设一个委托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也可按村级开设银行账户,具体办理各村级现金收支和存款存取业务,村级集体资金必须存入该专户管理。按村级开设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须包括村级公章,村级主任、村级报账员和委托代理中心财会人员名章,以便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加强村级管理内控制度,村级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级财务人员。村级报账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所有收支款项纳入账内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 村级报账员负责本村级集体一切经济往来中的货币资金收取和支付,其余人员一律不得经手管理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村级现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领用须由村级根据核定的备用金限额提出申请,经村级主任和报账员签字,报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后提取现金。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

第十三条 村级各项支出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每次记账完毕,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应与总出纳、村级报账员核对现金、存款余额,查验存折和盘点现金库存,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帐和实物相符、家底清楚、产权明晰,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台账制度。村级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七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发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村级集体资产在清查过程中,出现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严禁长期挂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复核,再进行账面核销。

第十八条 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评估制度。村级集体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建立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督,凭竣工验收后双方认可的结算书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应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建立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村级集体应当制定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办理,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帐内核算。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二十二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发包、出租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级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统一经营的村级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四条 村级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从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中产生,现任村级干部、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与村级换届选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季度公布其收支详细情况及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或清查,公布全年的财务收支账目。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认真履行职责,听取和反馈全体成员对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以下权利:监督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的实施情况;检查现金、存款、物资和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人员工资和奖励支付、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各种惠农款项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审核会计账目等。

第二十七条 村级10000元以上的借债和对外投资、本村村民1000元以上借支、呆账核销、报废变卖处置村级集体资产、确定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指标及方法等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书面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级一切开支,入账前须经同级民主理财小组不少于3人审核签字,对重大经济事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人人签字,并加盖审核印章后,会计方可入账。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开支,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能及时审核签字的,应在支出行为发生后15日内,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完善签字手续。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的单据,不得入账,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会计账簿。

第三十条 票据管理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村级票据购入、领用及存根核销,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并设立领用核销登记簿,对所有票据领用、回收逐一按编号登记,领取新票据时,必须同时交回旧票据存根。

第三十一条 村级向村民代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费时,应出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水费专用收据;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时,应出具《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收取医保、社保费用,应开具医保、社保专用票据;收取各种承包费租金等款项时,应出具《眉山市东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 各项经济收支原则上应取得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和国家承认的其他票据等。

第三十三条 鉴于村级集体开支的特殊性,以下开支事项可不使用正式票据:支付困难群众慰问金,村级应对抢险救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突击专项工作产生的临时性短期误工费,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计生、远程教育操作员、血防、环保、秸秆禁烧等),村级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发放的误工补助,在农贸市场购买物品单笔开支100元以内的等。未取得正式票据的开支需要由收款人开具收款收据、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的领条作为原始依据。

第三十四条 村级所有的收支都应有相关的附件资料作支撑,具体包括:经济合同、上级下拨专项经费的收入凭据、银行转账单据、送货签收清单、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缴款及筹劳确认表、工程立项文件、财政评审资料、比选或招标公告、比选或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项目投资概算表、财政局加密文档清单、验收记录、竣工资料、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图片、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第八章 报账审批

第三十五条 村级所有开支票据,必须有经办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批人员签字及开支事由说明才能报销。对应有或应取得合法正规票据却使用自制凭证的支出票据,审批人不得审批,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不得入账。

第三十六条 村级支出不得产生接待费、餐费,村级召开两委会、组长会不得发放误工补助,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向村(居)民发放的误工补助,发放标准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村级支出须经乡镇、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账支付。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报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审核后,由委托代理中心进行转账支付。票据报销签署意见应规范,村(社区)主任签署意见为“同意报销或同意开支”,委托代理中心和乡镇、街道领导签署意见为“已审核”。

第三十八条 村级凡动用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同级民主理财小组同意,书面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并按审核额度依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审批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群众反映并查实确有问题的开支,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审批人员负相应责任。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 村级一切财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委托代理中心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级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情况、各项资产资源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村级应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各类救灾款、减免款、补贴款等落实到户到人情况,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村级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的20日前对上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保留时间30天以上;专项公开事项和涉及村组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多数村(居)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及时单独公开。

第四十四条 村级应在村级办公阵地或群众集中居住地、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明白纸”、广播、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四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乡镇、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审核,村级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村级报账员签字后公开。

第四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后,村级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承诺,限时答复解决。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级财务报表分为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为月份(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为年度财务报表。

第四十八条 委托代理中心每月或每季度做账完毕,应将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分村打印归档,年度终了,应将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分村打印归档。

第四十九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条 委托代理中心要加强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建立专门的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五十一条 村级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二条 委托代理中心保存的村级财务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若有特殊需要查阅的,经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不能在财务档案上做任何标记、勾划和涂改,更不能随意拆封、抽换单据。若因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检察院查处案件需要外借档案资料的,由以上部门提供相关手续,列出外借档案资料清单,经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借阅人员签收后,方可外借。


第十一章 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三条 村级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四条 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按“三年一轮审”的原则安排审计。

(二)涉及资金量较大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村级,按区经责审计联席会议安排,由区级部门(区农业局、区审计局)直接审计或参与审计。

(三)其余的村级由乡镇、街道审计站自行审计,也可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区级部门(区农业局、区审计局)对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级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村级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二)审查村级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性及相关情况。

(三)审查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审查村级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审查村级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审查民主管理情况。

(七)审查村级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推动科学发展、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遵纪守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八)与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对村级干部考核、评议、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按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档案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东坡区村级财务双代管实施办法(试行)》和《眉山市东坡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眉东府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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