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眉山市东坡区城乡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6-07 点 击 量:133

眉东府办函〔2018〕39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对《眉山市东坡区城乡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二十九条修改为:“东坡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采取积分处罚的方式。

“(一)对村(居)民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而违法、违规为其进行建设的建筑工匠,一次性扣除10分。

“(二)超出规定面积修建的,按每多出批准面积1平方米扣除0.5分。

“(三)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按每查处一处安全质量缺陷扣除2分。

“(四)建设过程中未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工匠,扣除积分2分。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一次性扣除积分10分。

“同年度中因上述行为累计扣除分数达到10分及以上的建筑工匠,取消其从业资格,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东坡区区域内的任何建设活动,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住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建筑工匠按期参加资格证书年检和建筑工匠业务培训活动,对逾期不参加年检和业务培训的,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当年的任何建设活动。”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城乡建房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6月7日修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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