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东坡区各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核实、审查,作出准予公开或免于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准予公开,又使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制。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制度,落实审查职责,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并书面报区政府办和区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区政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区保密局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追究;
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
主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对本机关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依申请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意见,送交股室负责人初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初审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恰当;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免于公开的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二)复审: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和审议,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复审意见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对不能确定的,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依法确定。
(四)载入目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决定将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予以公开。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解密,后公开”的原则,对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解密条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解密后,才能准予公开。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和属于国家秘密,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遇到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需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九条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做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申报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
(四)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根据工作需要,应提供的其他参考材料。
第十一条区保密局或主管部门在收到不明确信息的确定申请后,依照权限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向区政府办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开或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定密、解密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引起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会同区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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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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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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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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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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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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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对外公开
□对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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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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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开□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 □报纸公开
□广播公开□电视公开
□其它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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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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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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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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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部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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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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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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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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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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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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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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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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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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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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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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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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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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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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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栏中的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在方格内选择“√”。
东坡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区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监察、保密和宣传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四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被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向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东坡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或其他简便形式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或公开属性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协调解决:
(一)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应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按照有职责权限机关意见处理。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区保密局协调确定。
(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应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按照有职责权限机关意见处理。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区政府办协调解决。
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造成信息发布失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按照本办法应当经协调后发布的信息,未经协调或虽经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发布的。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但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东坡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附件
东坡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政府
信息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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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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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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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政府
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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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政府信息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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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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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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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单位
意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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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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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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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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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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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单位意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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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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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主动澄清”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区政府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当协调公安、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对发现或收到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一)以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以区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区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四)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宣传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宣传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东府发〔2006〕2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区政府网站、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播送、刊载、发送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操作办法,要建立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重要信息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会同区新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评议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办组织实施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订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三)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公开的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时按要求及时处理并公开、答复;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及时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
(九)其他需要社会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和网络监督评议。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社会监督员评议。区政府办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三)网络监督评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区政府办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各界人士中选取;
2.区政府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区政府办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区政府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2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2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办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第八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汇总、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强化督导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部门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每年要在年初制定单位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政府办报告。
第三条区政府办根据各乡镇、各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汇总、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对外公布。
第四条区政府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逾期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会同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东坡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本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银行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五)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区政府办是本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乡镇(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和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本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办事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有关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下列内容: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三)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四)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专栏,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办事格式文本应按国家统一规范执行。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内容分类、编制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
公用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编制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有关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按法定时限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主动公开内容,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相关内容时,除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费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因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东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按照受理、登记、办理、告知、备案、归档等流程进行。
第五条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区政府门户(http://www.dp.gov.cn/)上填写电子版《东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者提出申请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填写《依申请公开登记簿》(附件12),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6);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7);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8);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等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结束后,行政机关将办理结果按规定方式(附件13)以正式文件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备案。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收集相关资料,按时归档。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区监察局或者区政府办举报。区监察局或区政府办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9.政府信息审查申请书
10.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1.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12.东坡区XXX依申请公开登记簿
13.眉山市东坡区XXX关于XXX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办理情况的报告
14.东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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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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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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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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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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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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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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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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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传真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
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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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
单位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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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提供方式(单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获取信息方式(单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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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需保密机关进行保密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XX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6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7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9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本机关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年月日前函告我机关。
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0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年月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本机关于年月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