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公布)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校验、变更、注销,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与申请的名称相对应的医疗机构类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请材料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整齐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执业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5.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室流程布局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6.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行政科室设置及其职责;
8.《卫生机构(组织)代码证》;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证复印件;
12.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协议复印件;
13.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拟设置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符合医疗机构名称的其他规定。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需要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现、原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文件;
②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如现法定代表人是医师的也需提供。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
③新增科室仪器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
②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③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④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⑤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三)校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有放射诊疗项目的需含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0.《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
(四)注销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决议等);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遗失补办
1.《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情况;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遗失补办证的单位,需先在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上登报声明,并提供刊有该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4.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执业登记: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校验: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变更:14个工作日;注销:14个工作日
以上承诺时间均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东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电话:028-38108634
投诉电话:028-38298323
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