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公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符合下列规模和类型医疗机构:
除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材料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整齐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16.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主要科室流程布局标注明确,床位设置标注到房间)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
(五)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东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电话:028-38108634
投诉电话:028-38298323
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