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粮食局 文章来源: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8-02-28

   根据《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粮办〔201793号)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168号),结合我区粮食行业实际,现制定了《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含事件,下同)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和减少粮食损失,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四川省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1.4.1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量较大、食用价值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

    (1)未严格执行粮食保管制度和储藏技术规范,发生较严重的粮食霉变,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储粮药剂等,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2)未严格执行轮换制度,使粮食储存品质严重劣变、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3)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导致供应粮食存在生霉、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4)出现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粮食以及封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或已经带来危害的。

    1.4.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工工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质量安全事故涉及2个以上省份,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0万吨以上的;

    (3})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涉及2个以上市(州)的质量安全事故,可能引起当地社会稳定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

    (3)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I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1个市(州)发生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万吨以下1000吨以上的;

   3)市(州)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1个县(区、市)较大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000吨以下200吨以上的;

    (3)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1.4.3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损失粮食数量、影响范围以及危害程度核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粮食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准确评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水平和能力。对事故粮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尽可能减少损失。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粮食质量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省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II级和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市、县级应急处置小组

    参照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运行模式,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小组请示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上报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按照当地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小组统一部署,落实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

    按照省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作为省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必要时可委托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检验,构开展检测工作。省(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接受省粮食局的统一调配。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管,并定期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地方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  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

    (3)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向在地县级(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隶属的粮食经营管理单位报告;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按照职责分工通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县级(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告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级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继续收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经初步核实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

    粮食经营单位、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在知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后续应对措施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整改措施、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3.3.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事故粮食数量;

    (2)事故粮食的价值及其处置费用;

    (3)事故粮食是否流入口粮市场;

    (4)事故是否会影响当地粮食供应;

    (5)事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及所影响的范围与严重程度;

    (6)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经评估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共4级响应。涉及粮油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级)的应急响应: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II级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II级响应,由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I级)的应急响应:由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III级响应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II级响应,由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

    (4)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Ⅳ级响应建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

    4.1.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级别响应并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应急处置小组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3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由事发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4.2应急处置措施

    4.2.1I级事故发生后,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2.2 11级事故发生后,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4.2.3III级和IV级事故发生后,对应级别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机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粮食进行分析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停止响应。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综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按照事故级别,事故信息发布分别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粮食处置、征用物资补偿、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造成事故的贡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相关损失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经相应级别应急处置小组同意并及时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向社会或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6.2人员及技术保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主要由有资质的省(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或者事发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应急粮源在动用市、县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应按程序报批。

  除已明确由粮食经营者责任方承担的费用外,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不需应急资金,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物资与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6.4宣教培训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业人员、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粮食质量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专业人员掌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粮食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5演习演练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展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质量安全事故、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7. 

    7.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朵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后,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3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本预案由眉山市东坡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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