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科技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区科技局 文章来源:区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8-0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坡区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区立项的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利专项等;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和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等。
  第三条  东坡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试行办法》《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报账初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园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科技项目推荐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  优先推荐的国家、省、市项目领域: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能源的研究及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
  (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重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发展项目;
  (四)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区级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过程阳光、决策民主、全程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由区科技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科技项目申报流程
  第八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省级以上项目应按要求在项目管理平台网站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如: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信息、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合同、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配套资金承诺等)。网上提交后,在线打印申报书装订成册,送企业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
  第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园区、乡镇(街道)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审核,需财政联合推荐的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按公文办理流程出具推荐函。
第四章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坚持政策相符、目标相关、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具体开支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是:500万元以下的部份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份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份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3.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五章 科技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
  按照《眉山市东坡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发〔2009〕15号)的精神,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实施计划和实际进度等办理报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报账应提供的资料:
  1.《眉山市东坡区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
  2.《眉山市东坡区财政补助项目验收表》;
  3.资金下达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
  5.领款证(注明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6.项目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项目专项经费支付明细表;
  7.记账凭证及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票据复印件;
  8.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成果、实施图片、自筹资金到位证明等);
  9.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组织报账;
  10.项目申报书、任务书。
  报账资料须经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初审,分管领导复核局长同意后,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拨付。
第六章 科技项目的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资金,专项资金确需调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预算报批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采用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科技项目及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资金,报立项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付资金,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九条  实行科技报告和成果登记制度,科研项目承担者应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进行成果登记的不得再申请财政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年限在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底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园区、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和今后申报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区科技局业务股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科技局业务股室初审验收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衔接,商定后实施验收事宜。到期不申请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进行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金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坡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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