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责任编辑:区环保局 文章来源: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4-03

眉山网讯(记者 王允浩)3月30日,眉山网记者从眉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全市全域安全饮水,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近年来,我市依法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识标牌完善、保护区整治、监管监测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全市未发生过饮用水安全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成效明显。但是,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仍然存在防护设施滞后等短板。为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情的地方法规。

2017年10月2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7年12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并已公布,《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二是明确细化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取缔相关规定。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和划定实施责任主体,提出了调整和取缔规定,对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明确了要求。三是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针对我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方面的严重不足,明确了市、县(区)、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源地的投入和保护力度,设置界桩、界牌和防护网,建立完善保护制度。四是规范部门职责,理顺有关体制。《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能职责,理顺了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建立目标责任制度、风险应急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五是规范水源整治和保护,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市、县(区)、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水源地监管巡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针对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畜禽水产养殖、与水源保护无关码头、游泳、垂钓等突出违法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细化处罚,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

本条例与上位法及其他市州相关立法比较,特色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首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引入了河长制、湖长制和库长制,将国家和省上最新的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政策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二是首次在条例中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确保规范化建设得以顺利落实。三是首次最明晰地分解和细化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能职责。四是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日常管护和报告职责。

附件: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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