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应援尽援、依法维权”工作原则,畅通援助“绿色通道”,全力维护社会弱者,特别是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东坡区永寿镇民工刘某因外出务工受伤致残一案,经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次提供援助,最终调解结案,获得各项损失赔款11万余元。
2017年2月,东坡区永寿镇刘某经人介绍到东坡区某彩钢经营部打工,次日,到该彩钢经营部承建的彭山某加工厂从事彩钢瓦更换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治疗期间,彩钢经营部和加工厂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病愈鉴定伤残等级为三个“十级”。刘某多次找经营部和加工厂协商赔偿无果,万般无奈下,于2017年3月22日向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当天受理,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永寿法律服务所主任潘阳军承办该案。潘阳军主任接受指派后,立即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13日,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彩钢经营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加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116466元。彩钢经营部、加工厂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继续指派潘阳军主任承办该案。2018年4月13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达成协议:维持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圆满结案。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受援人进行回访时,受援人刘某表示非常满意、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