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至9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形成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督察意见》)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反馈意见问题找得准,实事求是,要求明确,有利于全省上下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改进工作、补齐短板,不断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以对人民负责、向中央看齐的态度,将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坚决抓紧抓好、落实见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推动全省上下对新发展理念的认识再深化,对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力度再加大,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各项部署再完善,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结构、改进生产生活方式,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整体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行业工作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真整改、实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反馈意见的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完成整改后,要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对反馈问题及整改过程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区域性、流域性和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聚焦成都平原等重点区域、沱江和岷江等重点流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环境准入、环境监管执法、考核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经济政策和治理体系等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四川经济转型升级、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整改成效,运用和巩固好督察成果。
三、整改目标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严格对照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制+责任制”,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确保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整改高质高效。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和按月“交账制”,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把督察反馈问题全部如期整改到位。
(二)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加快建设发展水平高、产业体系优、创新能力强、开放程度深、市场机制活、协调发展好的现代化经济强省。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方式基本形成。
(三)生态环保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合督察整改工作,举一反三,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改革创新,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更加明晰、考核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单位)各尽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进一步强化并高效运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5%,冬季持续雾霾天数明显减少;全省地表水87个国控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达到81.6%以上、无劣Ⅴ类水质断面,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7.6%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
四、整改举措
认真对照督察意见梳理的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制定《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其中,15项重点整改任务由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采取以下举措: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1. 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2. 全面压紧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修订完善《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体系,细化、实化、量化各地、各部门责任,严格依法落实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建立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3.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突出“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将环境目标分解到下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逗硬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环境问题线索定期移交移送机制,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扩大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激活社会资本投资潜力,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强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
(二)坚决以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推动绿色发展
1. 优化空间开发布局。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把“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的重要依据,引导发展方向、调控开发强度,逐步扭转部分城市产业布局混乱、工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加快解决规划不当造成的噪声、油烟扰民等问题。推动开展成都平原战略环评,实现全省中心城市(成都)与周边城市统筹发展,促进城市群、产业集群合理布局、规模优化。全面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形成以“一轴三带、四群一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2. 完善环境准入制度。出台并实施环境准入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手段的环境准入体系,形成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城市结构改善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3.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禁止新上限制类投资项目,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产业规划。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倒逼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改造升级。
4. 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计划,开展节能环保对标行动,全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进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升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绿色发展。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优先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实施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绿色四川”旅游行动计划,完善旅游环保基础设施,严格生态保护。
(三)以全面落实河长制为重点坚决打好碧水攻坚战
1. 强化规划引领。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出台沱江、岷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由省级河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已印发的“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出台其他8条省内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整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总体控制作用,增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性有效性、水资源开发合理性、水生态保护系统性,推动建设生态优美、交通通畅、经济协调、市场统一、机制科学的长江上游沿江经济带。
2. 强化流域环境承载约束。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将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流域管控要求,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完善流域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3. 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强力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在2017年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升级完善河长制各项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湖长制体系,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根据“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年度目标、问题、任务、责任4张清单,做好河长制各项工作。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为重点,积极开展严重污染水体整治、良好水体保护、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四大工程”,实现长江干流(四川段)、嘉陵江、青衣江、泸沽湖、紫坪铺水库等良好水体水质稳中趋好,扎实推进长江干流(四川段)及岷江、沱江、嘉陵江和金沙江等流域非法排污口、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促进岷江、沱江污染较重流域水质不断改善,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以实施岷江、沱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重点,加快落实《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提档升级。大力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按时完成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99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大力实施《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分年度完成176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德阳、绵阳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堆场整治,完成24个磷石膏堆场整治;强化涉磷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安装总磷在线监控设备100套。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污染防控要求,实施农业源污染全过程控制,加快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全面取缔禁养区内54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快编制并实施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绛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污染严重的24条小流域污染整治方案。
4.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巩固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全面公开120个问题整治信息,开展问题整治“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在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进一步加大问题排查力度,将新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清单一并推动解决,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加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
(四)以区域联防联控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 调整产业结构。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持续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到2020年底,关停淘汰112.97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压减420万吨粗钢、500万吨水泥、3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3400万吨煤炭等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成都平原地区产业结构,加大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高污染行业淘汰力度,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轨道交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装备、清洁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
2. 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大力实施“气化全川、电能替代、清洁替代”工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发电的使用比例。提高城市建成区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有序推进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出台优惠电价政策,鼓励电代煤。控制煤炭使用,禁止高硫高灰商品煤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推动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耗强度较2015年下降16%。
3. 强化污染整治。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管理。深入实施减排、抑尘、压煤、治车、控秸“五大工程”,加大钢铁、火电、水泥、化工、垃圾焚烧、平板玻璃、砖瓦等行业污染整治力度,完成24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砖瓦企业、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到2020年全面淘汰县以上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鼓励实施锅炉煤改气、煤改电。
4.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严格渣土运输监管,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加强车、油、路综合管理,强化源头管控,提高油品质量,整治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移动源,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5.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为重点,强化分区管控,实行区域内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力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强化川渝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五)以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为重点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1. 划好生态保护红线,夯实生态本底。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抓好勘界、立标、落地工作,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教训,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妥善处置生态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2. 推进生态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治。进一步梳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保护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完善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依法整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1252个违法违规采矿、探矿、水电、旅游、交通、风电等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其他保护地的违法问题,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成一批,确保各类生态保护地内违法违规问题有效整改到位。
3. 全面推进水生态修复。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实施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落实下泄生态流量等生态保护措施,建设下泄生态流量视频监控系统,依法依规处置小水电开发问题。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完善湿地保护网络,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城市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开展退养还滩、生态补水,稳定和扩大湿地面积。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4. 持续开展绿化全川行动。深入实施《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方案》,围绕构建“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格局,加快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统筹实施重点工程造林等九大绿化行动,以川滇、秦巴、大小凉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战场,加快推进宜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植树造林全覆盖。大力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稳步推进森林抚育。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创建活动。加快建设森林走廊,严格落实森林、林地、湿地、沙区植被等生态红线制度。
5. 推进生态脆弱区治理。因地施策,按照区域生态特点稳步推进生态脆弱区保护。加快推进沙化土地、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干旱半干旱土地和陡坡耕地综合治理,针对阿坝州和甘孜州沙化、退化草场等重点区域,实施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保护改良治理退化草地15400万亩,重点综合治理299万亩沙化草地、1200万亩鼠荒地(黑土滩)。加强对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区重大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高质量高水平推进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和发展提升,努力把灾区建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民族地区绿色发展脱贫奔康的典范。
(六)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夯实环境安全基础
1. 切实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探索设置高风险园区生态隔离带。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组织实施《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限期完成内江市、阿坝州、甘孜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范运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开展汽修、涉重金属、医疗机构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3.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推进实施《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及城镇生活垃圾环保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堆存和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升级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成都等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强化垃圾收运处全过程管理。完成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七)以强化生态环保治理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快推进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改革方案拟为:在环境保护厅设置环境保护总监察职位(副厅级、厅党组成员),增加行政编制;设立环境监察办公室,分片区设置5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将核与辐射监测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垂管范畴;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内设开发区(高新区)环境监管机构;建立条块结合、权责明晰、各司其职、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
2.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将“三线一单”硬约束作为综合决策的基础条件之一,将源头严防落实到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规划中。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评价结果,实施针对性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国家标准,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生态环保标准体系。严格环境质量达标管理,达标地区保持稳定,不达标地区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3.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调整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快建成适应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的监测网络。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完善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生态、污染源监测体系,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提升环境监测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4.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设立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研究组建省级环保投资平台,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在重点流域组建流域治理公司。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限,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全面推开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5.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四川省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大激励补偿资金额度,发挥约束激励作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省级补偿标准,有序开展多渠道筹措生态综合补偿资金的政策研究和试点示范,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力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工作,继续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6.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根据国家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情况,加快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统筹推进沱江、岷江等流域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环保执法震慑力。坚持经常性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不定期督察和暗访为主,不断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有条件的地方,在公安机关探索设立环保警察;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在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与资源审判庭。
7. 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第三方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扩大第三方运营、规范第三方监测、健全第三方监督。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健全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职业荣誉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实行有奖举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成立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调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由省直有关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推进落实整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整改领导机构,并明确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机构。
(二)加大环保投入。全省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岷江、沱江、嘉陵江“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成都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环境资源税制改革,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决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省级领导同志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联系指导市(州)工作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州)、县(市、区)业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严肃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单位)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倒排工期,实行挂图作战。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报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整改销号、日常监管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由省纪委牵头查处,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征得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其他问题由各地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绝不姑息、绝不护短、绝不手软。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倒逼整改到位。
(五)强化督察督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牵头督办机制,由牵头省领导负责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督促指导,找准问题症结,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实行周调度、周通报、月交账制度,明确具体的销号标准和程序,实行严格的销号制度,采用清单管理、领导包案、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改进度滞后的,综合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监督、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手段,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六)加强宣传报道。建立省、市、县宣传三级联动机制,全面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深入宣传整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健全环境问题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及时公开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和办理进度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至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邀请社会各领域代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参与问题整改、监督整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我省制定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细化整改措施,按期整改销号。共确定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其中,15项重点整改任务(标注★号)由省领导牵头督办。
一、关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共24项任务)
★(一)通过督察谈话和问询,部分领导干部反映,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全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认识不足,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不够,发展与保护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牢,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环境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整改措施:
1. 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2. 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市(州)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年不少于6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3.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清单,强化履职尽责跟踪管理,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 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读书班的重要任务、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增加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
5. 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报道,深入宣传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坚定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具体举措和经验成效,曝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至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原则上,市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安排不少于3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市、县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
6. 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督导,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推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
(二)省发展改革、交通、农业、旅游等部门未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出台的“十三五”能源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旅游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没有严格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限期完成相关规划环评问题整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形成在决策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十三五”能源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旅游业发展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有关要求,落实有关措施;开展规划回顾性评价,把评价有关要求纳入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内容进行落实。
2.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并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审查。
3. 进一步梳理省级层面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十三五”页岩气规划和沱江、涪江、渠江等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4. 2018年6月底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健全在决策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长效机制。
(三)2015年以来,仍有遂宁大英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泸州合江中国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宜宾临港腾卓智能制造基地、内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省级重点项目未批先建。
责任单位:泸州、遂宁、内江、宜宾4个市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6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立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 依法查处内江电子商务产业园违法项目,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 依法查处宜宾临港腾卓智能制造基地违法项目,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 依法查处遂宁大英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4. 依法查处泸州中国合江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环境违法问题,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5. 严格执行《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动态掌握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等信息,凡查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项目,一律不得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或从名单中剔除。
★(四)自贡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和督促考核不到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
牵头督办省领导:黄新初、冷志义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自贡市各地、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环境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点工作有力推进,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压紧压实,考核机制健全完善。
整改措施:
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2. 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政策等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学习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
3.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4. 明确2名市级负责同志分别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查督办,推动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建立市级环境保护工作巡查制度,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巡查。
(五)自贡市2016年未完成PM10、PM2.5、优良天数率考核目标,PM2.5浓度全省最高,2017年上半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上升32.5%、20.8%,增幅居全省前列。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各项工作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自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自贡市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燃煤总量控制方案,2019年6月底前彻底淘汰县城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及产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快淘汰水泥、建陶、石化、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率达到60%,2019年12月底全面完成。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砖瓦行业综合整治。全面清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台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4.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污染企业治理,完成汽修行业喷烤漆房升级改造工作;开展石化行业工业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5. 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监管,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统一的施工场地视频监控平台;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水平,加密清扫和冲洗频次,2018年6月底前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6. 2018年3月底前制定取缔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6月底前全面取缔非法搅拌站。
7. 2018年3月底前制定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城及主城区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
8.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市、县两级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9. 2018年3月底前制定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疏堵结合,加快秸秆收运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处置,实行秸秆全域禁烧。
10. 完成《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细化“一厂一策”限产停产方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预警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1.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履行川南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单位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建设大气环境网格化监测监管系统,完成现场端的安装工作。
(六)自贡市水质达标率从2013年的50%下降到2016年的11.1%,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10%上升到2016年的77.8%,地表水市控及以上监测断面达标率仅30.8%,6个国控考核断面中5个水质不达标,其中2个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地表水国省考核监测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不断提高,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实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水污染整治责任制,2018年2月底前制定釜溪河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和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2. 加强对2017年已建成的张家坝化工厂遗留渣场渗滤液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晨光工业园区等5个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2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019年6月底前完成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东部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对71座临河(设置有入河排污口)或设计规模在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50%,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4. 2019年12月底前消除城市建成区8条黑臭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釜溪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8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完成4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沱江干流生态走廊。
★(七)虽然四川省及各市(州)均已出台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但由于一些工作分工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有关工作推进不力,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明确、边界清晰。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各市(州)参照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于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市(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2.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推进园区污水处理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信息公开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虽然全省已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但在一些地方实施过程中存在考核走过场,压力传导层层衰减的问题。如,广安、达州、眉山、资阳等4个市在四川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但在当年省政府市(州)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考核中得分仍然接近满分。在四川省2016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中,19个市(州)得分相同,并且均超过考核设定的最高分值。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王宁
责任单位:省委绩效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审计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提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落地落实。
整改措施:
1. 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根据国家考核指标变化同步调整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突出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特点,进一步优化年度考核指标设置。
2. 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及年度考评细则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和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暂行规定》,将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到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强化考核。
3. 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并将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与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综合考核挂钩。对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和2015年经营业绩考核环境保护部分进行扣分,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企业相应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追溯处理。
4. 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办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5.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 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党委、政府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考核与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对接,强化激励和约束导向,确保相关考核结果总体一致,与国家政策要求和群众直接感受一致。
7.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成都市2016年有19个区(市、县)未完成PM2.5浓度改善目标、21个区(市、县)未完成PM10浓度改善目标,但考核得分均在95.1至100分之间,与实际完成情况严重不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空气质量目标考核。
整改措施:
1. 修订完善《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将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任务分解到成都市各县(市、区),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财政资金扣缴等方式处理,对完成任务的视情况进行资金奖励。
2. 制定出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年度大气治理各项重点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并将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3. 定期召开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同比改善情况实施月通报。
(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不够,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学习教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全省上下形成讲落实、重落实、抓落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
整改措施:
1. 各地、各部门(单位)把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绿色发展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读书班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做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思想上自觉、行动上主动。
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落实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领导责任,落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抓的监管责任,坚决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
3. 强化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4.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暗访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2018年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领导带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情况专项督导,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纠正思想偏差,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6. 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加大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比重。举办持续推进环境保护“三大战役”专题研讨班。
7. 广元市、甘孜州、筠连县、宜宾县立即废止督察发现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同时,省法制办牵头,2018年5月底前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专项清理行动,严格政策措施的法制审查,杜绝政策层面乱作为现象。
★(十一)达州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王树江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加坚定自觉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重发展轻环保、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持续推动达州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整改措施:
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2. 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政策等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学习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
3. 修订完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明晰全市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能职责。
4.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带队暗访1次,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牵头督办1次,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施约谈、通报,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5.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细化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并严格考核和奖惩。
(十二)达州市政府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但截至督察时仍未建成;主城区应于2016年完成新改建污水管网89公里,但当年仅完成33%,每天约3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流。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建工程,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措施:
1. 2018年1月底前已完成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9.3公里管网建设,并通水试运行。
2. 加强组织领导,由分管副市长牵头,2018年8月底前修编完成达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进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城区其他12个项目共计149.24公里污水管网建设。
(十三)达州市304个乡镇中245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整改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常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
2. 加快推进通川区江陵镇、达川区大树镇等80个涉及重点流域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8个,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
3. 其他非重点流域乡镇通过建设人工湿地、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解决乡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0个,2019年12月底前完成60个,2020年12月底前完成85个。
4. 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市政、环保、生态等各类专项资金,2018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运用PPP模式、财金互动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十四)达州市中心城区2016年二氧化氮、PM10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上升41.4%、22.9%。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各项工作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达州市大气区域综合整治项目方案(2017—2020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按期完成空气质量目标。
2.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全市燃煤总量控制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城市建成区及产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快淘汰钢铁、水泥、石化、焦化、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50%,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4. 落实《达州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的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5.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对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推进汽修行业污染治理,开展石化行业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6. 加强城市扬尘治理,加密清扫和冲洗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监管,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建成全市施工场地统一视频监控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车辆全球定位系统(GPS)安装,市本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7. 2018年2月底前出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方案,达州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率达到95%(2018年8月底前达到66%、2018年12月底前达到70%、2019年12月底前达到90%、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5%)。
8.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市、县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9. 2018年6月底前制定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秸秆收运体系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落实秸秆禁烧区域禁烧政策。
10.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细化“一厂一策”限产方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预警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十五)达州市147家砖瓦企业仅1家建有脱硫设施,59家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合规企业整治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在全面排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行市级领导包案督办制;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一厂一策”整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跟踪督办。
2. 2018年4月底前,开展淘汰关停一批“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关停成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两断三清”,一律淘汰关停到位。
3. 2018年5月底前,开展规范整治一批“回头看”。严格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开展规范整治,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企业,全面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问题复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达标。
4. 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治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十六)达州市国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Φ2.4×8.5m粉磨机)、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Φ2.5×8.5m立窑1台、Φ2.4×13m球磨机1台)未按国家要求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依法依规完成相关落后产能淘汰。
整改措施:
2018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拆除达州市国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Φ2.4×8.5m粉磨机、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的Φ2.5×8.5m立窑和Φ2.4×13m球磨机。
(十七)达州钢铁集团公司不仅未按环评批复要求于2010年底前淘汰80平方米烧结机和370立方米高炉,而且于2011年6月将80平方米烧结机擅自扩容至91平方米,达州市政府违规对其进行环保备案。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限期关停拆除。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拆除370立方米高炉。
2. 按照达州钢铁集团公司整改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前期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烧结机配套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烧结机进行减量生产。
3.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拆除。
★(十八)达州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尽快创造条件搬迁达钢至城市外围,并于2013年成立达钢搬迁工程指挥部,从2013年起连续3年将其列为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目标考核,但有关搬迁工作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王树江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限时整改
整改目标:实现达钢集团在主城区关闭。
整改措施:
1. 达州市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达钢集团环保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强力推进达钢集团环保整治工作。
2. 在达钢集团达标排放改造的基础上,近期按照“减产量、调工艺、腾空间”的要求,深入推进环保整治工作。
3. 统筹考虑环境容量、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加快推进达钢集团在主城区关闭。
★(十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在保护区内新批准设立采矿权3宗、探矿权11宗,为28个保护区的107个采矿权办理延续手续,为79个保护区的192个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2017年以来还为6个保护区的14个采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为11个保护区的20个探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其中,5月还为九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四川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红岩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为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洪雅县大岩窝铅锌矿办理了探矿权延续手续。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新立、延续登记,停止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封闭井硐,拆除设备,实施植被恢复。
整改措施:
1. 成立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推进整改,统筹研究矿业权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关停整改标准、分类补偿办法、有序退出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 认真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3.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矿业权问题,由有关市(州)党委、政府确定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组织制定关停、退出及实施生态恢复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实行“一案一策”分类办理。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
4. 在全面停止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整改进度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采取专项督察检查,以点带面,督促指导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设备拆除、井硐封闭,实施植被恢复。
(二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动淘汰燃煤小锅炉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221台应淘汰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淘汰。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眉山、雅安、巴中、阿坝16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全面淘汰全省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1. 纳入2017年淘汰计划的2413台燃煤小锅炉已完成2264台、完成率93.8%,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淘汰的61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淘汰。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配合,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对剩余149台燃煤锅炉制定淘汰方案,分类施策采取拆除、煤改电、煤改气等方式,确保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全面排查全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应淘汰尽淘汰。
(二十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3户平板玻璃和5户水泥生产企业仍在继续生产,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贡、乐山、内江、达州、巴中、雅安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3户平板玻璃和5户水泥生产企业落后产能淘汰。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自贡、乐山、内江、达州、巴中、雅安6个市立即对8户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停产,限期完成淘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工作督办。
2. 自贡市落实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相关工作,防止其恢复生产,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
3. 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停产,其2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已列入乐山市落后产能淘汰名录,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
4. 内江市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威远县庆卫水泥有限公司关停淘汰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
5. 达州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国威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2户水泥企业落后设施设备拆除。
6. 巴中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白玉玻璃制品厂、川北玻璃厂2家平板玻璃企业落后设施设备拆除。
7. 雅安市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石棉县川矿水泥有限公司关停淘汰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
8. 2018年8月底前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十二)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把关不严,上报情况不实,导致本属于钢铁企业的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强化相关审核制度管理。
整改措施:
1. 加强相关审核制度建设,规范相关认定操作程序、流程。同时,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
2. 2018年3月底前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督促达州市制定渠江铸管有限公司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工作,至督察时尚无进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改造工作。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政策、集中供热政策支持措施。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促有关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有供热需求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进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具体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计划按期完成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十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落实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00座加油站、8座储油库尚未开展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等相关企业,攀枝花、德阳、绵阳、遂宁、乐山、宜宾、南充、广安、达州、眉山、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5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 2018年9月底前完成103座,2018年12月底前完成3座,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油气回收治理整改工作实施月调度,及时掌握进度,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督查。
2. 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细化整改方案,按期保质推进完成。
3. 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
4. 涉及加油站、油库搬迁工作的市(州),要制定搬迁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长江部分支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问题(共30项任务)
(二十五)2016年,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约30%的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比例72.4%,比当年考核目标低4.6%。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改善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水质达标率逐年提升,劣V类水体进一步减少。2018年至2020年,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79.3%、80.5%、81.6%以上;2018年至2019年,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4.6%、2.3%以内,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
2. 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在2017年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升级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落实“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的各项措施,做好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严格考核。
3. 全面落实《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8月底前完成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绛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24条小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嘉陵江、渠江等其余8条省内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流域水污染整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的总体控制作用,增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性有效性、水资源开发合理性、水生态保护系统性。
4. 扎实推进长江干流(四川段)及岷江、沱江、嘉陵江和金沙江等流域非法排污口、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并加强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项目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实施长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长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
5. 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将水环境容量作为流域管控总体要求,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启动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程,提升化工企业入园率;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6. 巩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果,加强日常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省级以下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开展“厕所革命”,2018年新建乡村公厕1050所、改建乡村公厕479所。
7. 巩固全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行种养循环生态治理,因地制宜配套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沼气工程。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8. 强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期完成纳入国家黑臭水体监管平台的99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二十六)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的81个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仅完成17个,计划新增的12496公里污水管网,实际只完成54%,29个县城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目标任务,2019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行业监管机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各市(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监督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
2.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2017年省财政已安排30亿元专项债券,2018年至2019年计划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债券,用于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 各市(州)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十七)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需实施的37个市、县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6个未按规划要求完成。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建立月调度制度,2018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污水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底前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污泥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污泥设施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快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
2.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各市(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评估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
3. 各市(州)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十八)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全省已建成的212个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有88个运行不正常。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6月底前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中控、在线、台账等问题整改;其余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各市(州)属地主体责任,开展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查,2018年3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
2. 2018年6月底前,督促指导各市(州)针对88个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
3. 各市(州)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中控系统、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和污泥处理处置台账管理不到位等容易整改的问题,2018年8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处置能力不足、超负荷运行、管网不配套、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低等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十九)全省45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4个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成都、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雅安8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14个依托城镇污水或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促14个工业园区加快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
2. 各有关市县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2018年8月底前,建立完善当地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经费。
(三十)农业部门工作推动不力,截至2017年7月,全省禁养区内242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中仍有541家未关闭搬迁。
责任单位: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任务。
整改措施:
1. 农业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州)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畜禽养殖业,规范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
2. 巩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成果,防止禁养区内养殖问题反弹。
3. 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审批联动机制,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项目。
4. 农业厅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强化督查督办。
★(三十一)沱江是长江重要的一级支流。由于长期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叠加显现,加之部分地区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流域内38个省控以上断面中,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率从2013年的29.0%上升至2016年的66.7%。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杨洪波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沱江流域内国省控监测断面优良水体比例逐年上升,国省控监测断面2018年至2020年水质优良率分别达到25%、42%、62%以上;2018年至2019年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20%、12%以内,2020年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沱江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沱江流域7市开展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2. 实施工业源全面达标行动,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限期整治磷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污染问题,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实现工业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全覆盖,有效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 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建、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 实施农村面源控污行动,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河渠塘坝综合整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5. 开展典型河道内源减量行动,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实施典型河道环保疏浚;建立水资源调度长效机制,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
6. 实施德阳市磷污染减排攻坚行动,建立沱江上游区域涉磷矿产退出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磷化工企业废水治理,开展涉磷污染重点企业专项整治。
7. 实施沿江重点小流域还清行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石亭江、鸭子河、青白江、毗河、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球溪河、釜溪河(威远河、旭水河)、濑溪河等小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集中开展沱江污染治理,2020年12月底前青白江、毗河、阳化河、球溪河、釜溪河、濑溪河入沱江干流处消除劣V类水体。
8.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行动,优化饮用水水源布局,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未稳定达标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消除劣V类水源地;开展风险源排查,完善保护区穿越道路风险防控设施,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9. 开展“沱江河网”建设行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建立重点断面应急预警机制,完善污染源监测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控体系,搭建全流域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能力。
10. 创新治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沱江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各地将市、县污水垃圾等处理项目“打包”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行;通过多元主体提供沱江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
11. 完善科学支撑体系,建立由院士、知名专家组成的高层次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家顾问团,充分发挥已成立的沱江流域治理研究所作用,及时为流域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统筹推进沱江、岷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
(三十二)沱江15条主要支流中,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等5条支流2016年水质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成都、自贡、德阳、内江、资阳5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毗河。成都市实施“一县一厂、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工程,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龙泉驿区平安、西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12月底前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18万立方米/日,新改建污水管网1213公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长流河智慧产业城段综合整治,建设毗河湿地公园。实施调水工程,确保毗河枯水期生态基流。
2. 球溪河。内江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球溪镇、配龙镇、发轮镇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球溪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投入试运行;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配龙镇、发轮镇污水处理厂。眉山市加快推进流域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5个,2019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0个;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3. 中河。德阳市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广汉市南兴镇—西外乡、三水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新丰镇污水管网工程,关闭青白江流域广汉段200余家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白江支渠清淤工程。
4. 九曲河。资阳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加快主城区老旧管网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5条道路七位一体全面改造。强化沿岸生态岸线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将城区段老旧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市政截污干管;加大巡查力度,严禁新增入河排污口;完善沿河乡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5. 威远河。内江市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严陵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威远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项目可研、环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201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龙会镇、镇西镇、新店镇等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枯水期生态补水,每年枯水期确保生态补水1000万立方米。
(三十三)沱江流域内应提标改造的71个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中67个未按期完成,534个乡镇中413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77个重点镇仅15个建成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完成沱江流域内相关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沱江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2.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沱江流域各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评估考核。
3. 沱江流域各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时限推进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
(三十四)沱江流域内1928家规模化养殖场中,662家无污染治理设施,719家位于禁养区内。
责任单位: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资阳6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内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整改措施:
1. 巩固2017年沱江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问题反弹。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未在禁养区范围内的无污染治理设施的23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化整治。
★(三十五)位于上游的绵竹市磷化工企业密集,形成的11个不规范堆场堆存磷石膏约2000万立方米,但市委、市政府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大量磷石膏淋溶水未经处理进入沱江支流石亭江。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还擅自将50万吨/年磷酸盐产能扩至80万吨/年。
牵头督办省领导:杨洪波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绵竹市全面完成磷石膏堆场规范整治,涉磷产业新增磷石膏实现“产用平衡”,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磷石膏总量实现“消增削存”,最大限度减少磷石膏对石亭江水质的影响。
整改措施:
1. 停止审批绵竹市产生磷石膏的生产项目,全面关停九顶山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探(采)矿活动,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控制增量、消化存量。2018年12月底前,绵竹市涉磷企业新增磷石膏力争实现“产用平衡”,对达不到产用平衡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
2. 从严规范磷石膏堆场,已完成8个不规范堆场的整治。继续加快实施“一堆一策”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3个磷石膏堆场整治任务。
3. 2018年6月底前依法严格查处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擅自扩能环境违法问题并完成整改。
(三十六)沱江流域磷化工企业集中的绵竹市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未按要求建成4万吨/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绵竹市长期未按要求设立园区环保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健全园区环保管理机构,强化园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完成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磷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2018年2月底前园区污水应急处置设施投入运行。
2. 2018年6月底前园区设立环保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建立园区环保监管制度。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运,确保正常运行。
(三十七)2017年1至7月,沱江干流临江寺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比上升18.4%;支流绛溪河爱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同比上升79.0%和42.2%。位于中游的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46个乡镇中有39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约17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直排,5个工业聚集区中有4个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1个也因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早日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1. 成都市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绛溪河水污染整治工作,组织专家团队对水质下降原因进行再会诊、再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
2. 2018年8月底前完成绛溪河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按期完成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
3.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成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问题整改,后期强化日常管理。
4.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石盘(四海)食品医药产业园、城南工业园、平泉精细化工产业园、贾家中小企业园4个园区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5. 全面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并采取第三方运营等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6.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正常运行;完成城区排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杜绝污水直排。
(三十八)截至2017年7月,简阳市全市禁养区内仍有7家规模化养殖场、784家散养户未关闭搬迁,加剧了沱江污染。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简阳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简阳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简阳市禁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石盘研究所搬迁。
(三十九)位于下游的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投运,但至督察时仍未开工建设,城区每天约1.8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威远河。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并投运。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开工建设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2. 2018年8月底前建成一体化污水应急处置设施,集中处理达木河涂瓦桥附近的3个排放口污水。
3.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并投运。
(四十)威远县连界镇严陵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造成约6万人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 2018年12月底前,将6万人生活污水接入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四十一)威远县连界镇严陵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还存在偷排生产废水问题。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摸清园区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坚决杜绝园区企业偷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内江市成立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察工作小组,依法调查相关环境问题并落实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 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通过夜查、暗查等方式,强化对园区内企业监管。
3. 举一反三,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加强重点园区和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依法依规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岷江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2016年流域水质达标率仅61.5%,部分支流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雁飞、刘作明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成都、乐山、宜宾、眉山、阿坝5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逐年好转。2020年,流域内纳入国省考核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5%以上,消除劣Ⅴ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岷江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岷江流域5市(州)开展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2. 流域内市县两级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成都、眉山、乐山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府河、新津南河、江安河、毛河、醴泉河、思蒙河、越溪河、金牛河、茫溪河等9条小流域达标方案。流域内各市(州)负责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
3. 流域内各市(州)认真组织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每季度调度1次。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岷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体制,严格目标考核,逗硬奖惩。
4. 水利厅牵头,流域内各市(州)组织开展岷江流域市县级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导。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岷江流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
5. 大力推行PPP模式治污,推进全域污水治理。流域内各市(州)大力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推进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引入耗水量大、排放量大的项目,严格限制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严禁新建中重度污染的化工、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上游严控新增磷矿开采项目。
6. 按照《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工业企业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完善污水、垃圾收集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现有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磷改造升级。优化沿江农业产业布局,合理施肥、科学施药,减少农田径流污染;严格落实禁养区内养殖企业的搬迁,2020年12月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
(四十三)位于中游的眉山市境内岷江干流及其支流断面2016年水质达标率仅12.5%,Ⅴ类水质占比26.9%,劣Ⅴ类水质占比42.3%,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支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2020年,岷江干流悦来渡口断面达Ⅲ类水质;支流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由眉山市级总河长协调督促,相应河流各级河长负责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明晰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分工,按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小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推进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小流域污染系统治理,实施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与生态补偿,加大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废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涉磷企业专项整治,深化泡菜行业盐渍废水和造纸、印染等行业废水治理,降低全市排污强度和排污总量。加快工业园区和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干化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2019年12月底前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思蒙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关停、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体系;实施思蒙河重点河段生态修复工程。
4.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共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关停和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体系;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醴泉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
5.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对成眉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关停和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体系。
6.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金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对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水分类施策,加大治理力度,全面关停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成丹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十四)2013年至四川省级环保督察前,眉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对小流域污染治理推进不力。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
1. 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县(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相应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2.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修订完善《眉山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切实明晰环境保护责任,环环相扣落地落实,及时有效传导环保压力,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3.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绿色发展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加快建立环境综合执法体系。
4. 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每年重点工作,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开展常态化督查督办,市级负责同志每季度督导1次,切实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
(四十五)眉山市主城区及岷东新区、彭山城区每天约6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岷东新区建成区2018年12月底前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彭山城区2019年10月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85%,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0%。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6月底前完成岷东新区建成区雨污管网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2020年12月底前配套完成眉山主城区和彭山城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
(四十六)眉山市128个乡镇中80个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大力推行PPP模式治污,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8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8个,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8个,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四十七)眉山市12个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中6个未按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按《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眉山机械产业园区、彭山经济开发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洪雅县工业园区、丹棱工业园区等6个市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十八)眉山市1455个规模化养殖场中仅161个开展了治理,重点小流域应关闭的221个养殖场中仅完成7个。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重点小流域内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全市重点小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和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
2.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日常监管,防止污染反弹。
3.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十九)峨眉山市因雨污混流、老旧管网破损严重且改造工作滞后等原因,每天约0.6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岷江。同时,城区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低而长期运行不正常,2016年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不到70毫克/升,2017年1至7月仅82毫克/升。该市政府虽然于2013年1月召开常务会决定彻底解决雨污混流问题,但之后没有进行过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导致有关工作一直没有落实,并且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仍然没有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乐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强化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得到提高,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
2. 乐山市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峨眉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分片包干,包排查、包整治、包效果,每两个星期召开1次整改碰头会,督促整改工作。
3. 峨眉山市纪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成立联合督察组,强化跟踪督查,通报进展情况,将各项措施推进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 2018年8月底前完成污水管道病损排查整治和“两堰一沟”雨污分流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的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
(五十)2016年,攀枝花、南充等15个市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中均被发现存在较大问题。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41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120个环境问题全面完成整治。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全面完成全省41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120个环境问题整治。
2. 举一反三,各市(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市(州)对问题整改后续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察,杜绝问题反弹。
(五十一)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1%,比国家考核目标低2.5%。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大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已达标的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水质不下降。
2. 强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密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
3.实施《资阳市老鹰水库水质改善规划》,确保水质达标并长期保持。
4. 各市(州)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严格保护区管理,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
(五十二)抽检的2645个乡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仅85.9%。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逐年提高。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州)全面梳理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完成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并备案。
2. 各市(州)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治理。
(五十三)232个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有72个未完成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整改措施:
1. 加大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力度,全面梳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建立整改清单,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备案。
2. 有关市(州)对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市(州)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2018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方案报送;需调整取水口、建设水厂、建设管网以及搬迁保护区内建筑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十四)广元市剑阁县清江河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于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划定,但剑阁县政府2013年违规在其一级保护区内招商引资建设剑门关国际温泉大酒店和明珠卓锦城住宅项目,目前均已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广元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剑阁县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 2017年7月底前已停止使用广元市清江河原取水口,启用龙王潭饮用水水源地。
2. 2018年6月底前上报撤销清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请示。
三、关于部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共10项任务)
(五十五)四川省五大区域中,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均存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力问题。成都平原8个城市中,德阳、绵阳、乐山、雅安等4个市未完成2017年上半年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任务。川南4个市中,自贡、宜宾、泸州等3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川东北5个市中,广元、巴中等2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17个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以区域联防联控为重点深入实施《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继续把成都平原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全省环境保护“一号工程”,加快实现成都平原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准、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快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结构和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2. 以部门联动为重点,压紧压实省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环境保护厅推动落实第二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力推进工业污染减排,推动三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督查检查和环境执法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使用,推动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开展节能降耗行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继续推进成都平原“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川南、川东北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
公安厅牵头,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达标查验,强化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加大对排放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淘汰。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提高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工地扬尘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充分利用各市(州)施工视频监控平台,实现施工扬尘在线实时监管。指导各市(州)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建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业主单位规范化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农业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化”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相关农业政策的鼓励引导作用,督促指导各地政府推动划定秸秆禁烧区域,联合环境保护厅指导全省开展秸秆禁烧,督促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制。
省质监局持续开展油品生产环节的抽检。
省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
3. 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加强领导、加大统筹,进一步压实压紧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 2018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广安、南充、达州、宜宾、眉山、雅安、资阳等15个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大投入、督查督办,按期达标;完成攀枝花、广元、巴中、甘孜、阿坝、凉山等6个市(州)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或巩固保持规划编制,明确措施、压实责任、强化督查,防止环境空气质量下降。
5. 严格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对问题突出的,严格追责问责。
★(五十六)成都市2016年PM2.5、PM10、二氧化氮等年均浓度未达标,优良天数比例仅60.5%,排名全省最后,比2014年下降2.6%;PM2.5、PM10和优良天数比例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上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8%。
牵头督办省领导:范锐平、张雨东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大投入,强化督查督办,加大目标考核力度。
2. 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成都市治霾方案,每年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调度,按月通报。
3. 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水泥、平板玻璃、砖瓦、燃煤火电等高排放行业产能。
4. 针对成都市扬尘污染问题,优化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市扬尘网格化管理平台,进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整治;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扬尘管控。
5. 针对夏季臭氧污染凸显问题,严格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石化、汽车制造、家具、包装印刷、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6. 建立用电、用气、用水动态管控机制,杜绝“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效反弹。搭建工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实现工业企业信用常态化监管。
7.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加强监测预警,在污染天气形成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减缓大气污染。
8. 严格执行《成都市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对22个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财政资金扣缴等方式处理,对完成任务的视情况进行奖励。
(五十七)截至2017年7月,成都市还有8520辆黄标车未淘汰。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强机动车管控。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成都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已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2. 出台相关政策,加快老旧车淘汰。
3. 严格机动车上牌登记管理,加强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和交通需求管理。
4. 全力推动三网融合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发展,持续推进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通过全力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继续推行公交专用道建设、深入推进“轨道公交+共享单车”慢行交通网络建设,构建高效融合、便捷衔接的绿色交通体系。
5. 科学推出尾号限行扩面措施。自2018年1月22日起将尾号限行区域扩大到绕城高速以内,进一步削减出行总量。
6. 严格按照《2018年度货运汽车城区道路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通告》,持续对进入中心城区的货车实施总量控制。
7. 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为目标,在公交地铁覆盖的“三圈四边”交通吸附点实施静态交通严管严查,对汽车乱停放、顿车等现象严格抓拍计分,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8. 加大“蓉e行”交通众治公益联盟平台推广使用,通过积分奖励的方式,鼓励私家车主主动停驶机动车。
(五十八)成都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严重,督察期间抽检的17辆柴油车中5辆尾气排放超标,1辆农用拖拉机和1台履带式挖掘机所用燃油硫化物分别超标9.5倍和19倍。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强化监管,推进重型柴油车尾气达标排放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用油达标。
整改措施:
1. 已依法查处督察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
2. 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成都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3. 建立全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抽查机制,对采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施工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扣分,与企业招投标挂钩。
4. 严格执行《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强化重型柴油车定期环检和抽检监管专项工作方案,依法对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5. 严格执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确保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燃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的违法行为。
6. 完善特种车辆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五十九)2016年抽查的成都市185座加油站和4座储油库中,119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不合格。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在营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合格且正常使用。
整改措施:
1. 根据对成都市加油站和储油库2016年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对油气回收不合格企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企业整改工作。
2. 完善年审程序,建立长效机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施运行质量情况纳入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审。
3.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抽查、检查,强化常态化管控。
(六十)成都市虽然加强了“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但治理工作推进缓慢。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清查出的14148户“散乱污”企业基数,根据“三个一批”原则,完成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1. 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长制,实施台账管理,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按照“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调迁入园一批”原则,2017年12月底前已基本完成14148户“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2. 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压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执法部门监督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开展“防反弹、防新增”工作。
3. 加强“散乱污”企业关闭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岗位援助、强化服务等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十一)成都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仍有410台,2017年上半年抽查发现322台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全部“清零”,实现全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 实施《成都市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建立月报制度,及时更新燃煤锅炉台账,实施销号管理。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889台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
2. 制定322台超标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抽检。
3. 2018年8月底前完成超标企业整改工作,实现全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达标排放。
4. 研究制定成都市域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提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十二)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全市扬尘污染问题突出。2016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仅64.5%,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未在2017年3月底前划定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对违反扬尘管理的建筑工地和未纳入监管系统的渣土黑车非法运营依法打击不够,在2017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检查中,全市共发现各类扬尘问题2412个。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成都市建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完成扬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查处违规运渣车辆。
整改措施:
1. 扩大成都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7年12月底前已达85%以上。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扬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禁止露天烧烤区划定。2018年6月底前按要求制定扬尘管控相应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开展违规运渣车和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加强精细化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落实扬尘管控相关要求。
4. 夯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地,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实行工地开工前报告制度,执行建筑垃圾凭证排放、运输、消纳的规定,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5. 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加大对违法工地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以改代罚。
(六十三)德阳市2014年至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74.2%、73.0%、67.8%;2017年上半年,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上升6.3%和10.7%,优良天数比例下降至60.8%。2016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仅37.2%,比2012年还降低3.0%;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各类扬尘问题3425个;全市114家砖瓦企业中,90家未建除尘设施,105家未建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德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按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2. 根据德阳市大气污染排放特征,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强“散乱污”清理整顿。优化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2018年6月底前制定扬尘管控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检查发现扬尘问题整改。加强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管控,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管控,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整治。
4. 扩大德阳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12月底前达80%以上。
5. 落实《德阳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6.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市、县两级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六十四)资阳市2016年PM10年均浓度同比上升15.1%,比2013年上升20.9%,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升13.3%,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5.11%,3项指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普遍存在湿法作业不到位、物料装卸未采取防尘措施等问题。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各类扬尘问题298个;城市建成区还有42个燃煤小锅炉和23个小作坊;全市138户砖瓦企业中74%没有脱硫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资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资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按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专项检查发现的扬尘问题整改。加强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管控,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整治。2018年6月底前制定扬尘管控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2018年6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42个燃煤小锅炉和23个小作坊。
4. 落实《资阳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的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四、关于一些重点领域比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共24项任务)
★(六十五)全省现有167个自然保护区中,四川省2017年自查发现130个自然保护区内存在1252个生态环境问题,其中矿产开发类334个、水电开发类309个、旅游开发类148个,位于核心区的356个、缓冲区的192个。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宁、杨洪波、尧斯丹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分类别、分阶段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已分别制定《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环保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方案》《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
2.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党政属地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全面系统梳理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精准施治,全力攻坚,在短时间内完成突出问题整改。
3.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专项问题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在已完成大部分整改任务的基础上,实行问题整改月调度制度;加强执法监管,每年开展1次联合执法检查,每两年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专项考核评估;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增强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和相关巡查监管能力。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项目的关停关闭,2018年6月底前依法限期拆除相关设施设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小水电问题整改任务。
5. 国土资源厅在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矿业项目的关停关闭,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矿业问题整改任务。
6.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完成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问题的整改,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旅游开发问题整改任务。
7. 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管理职能。
(六十六)绵阳市11个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探矿权36宗、采矿权40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为千佛山、雪宝顶、小寨子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3宗探矿权办理了延续、保留或变更手续,直至2017年2月还为千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黄洞子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矿业权,分类别、分阶段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 绵阳市依法关停关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矿业项目,对试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探(采)矿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矿业权井硐封闭、设备拆除,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2. 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到严格依法审批矿业权,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六十七)绵阳市全市7个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水电开发项目14个,其中位于千佛山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6个,位于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平武县东方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水电项目于2013年后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水电开发项目。
整改措施:
1. 2018年4月底,绵阳市根据项目所在地功能区和项目性质,按“一站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表。
2. 绵阳市依法关停关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水电开发项目,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3. 绵阳市对合法项目依法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指导绵阳市依法完成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问题的整改任务。
(六十八)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有19个码头、57处砂石堆场、1家建材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网箱养殖等未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泸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按要求认真推进整改工作。
2. 2018年2月底前依法关闭合江文桥建材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拆除设备;2018年3月底前依法全面取缔保护区内网箱养殖;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砂石堆场整治。
(六十九)凉山州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有大唐普格海口风电场,该项目道路、风电基座等非法占用保护区草地56.3亩,施工过程中约36万立方米弃渣随意倾倒,明显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但普格县农牧局、水务局未依法进行查处,县政府也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责任单位:凉山州委、州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快恢复草地生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大唐普格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草原征占用手续、水保方案变更备案及批复。
2. 凉山州督促大唐普格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完成施工区范围内的弃渣清理,完成道路、边坡、施工平台及渣场治理。
(七十)全省已建成的4871个水电站大多采用引水式开发,由于下泄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控措施不到位,生态流量下泄监管困难,导致部分河段出现河道减水或断流。
责任单位: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妥善有效解决因水电站导致的河道减水或断流问题。
整改措施:
1. 水利厅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调度,协调好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关系。建立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水利厅督促指导各市(州)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制定“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督促项目业主整改,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投入使用。
3. 环境保护厅在流域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中,合理确定下泄生态流量。
4.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全省水电站落实下泄流量措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水电站依法查处。
(七十一)雅安市青衣江和大渡河流域干支流水电开发建设密度大,多级电站截流,下泄生态流量得不到保障,水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雅安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科学评估水电开发,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 雅安市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小水电综合整治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 雅安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小水电下泄生态流量等问题梳理及排查工作,并推进下泄生态流量整治工作。
3. 雅安市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水电下泄生态流量整治工作,确保河道水生态功能得到恢复。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进一步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雅安市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七十二)周公河雅安段不到50公里建有近10座水电站,并且全部截断河流水。小水河在34公里河道上建有28座电站,开发强度过大和无序开发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雅安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科学评估水电开发,坚决纠正小水电无序开发行为,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 雅安市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的清理整顿。
2. 雅安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周公河雅安段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专项整治方案和小水河流域水电站无序开发问题综合整治方案编制。
3. 雅安市于2018年12月底前解决周公河雅安段河道断流问题,恢复河道生态用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小水河流域小水电的清理整顿,采取关停、整改等措施,坚决纠正小水河开发强度过大和无序开发的问题。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进一步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雅安市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并指导有关市(州)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认真落实下泄流量等措施。
(七十三)长江经济带成渝经济区内约46%的化工项目集中在沱江和岷江一带,约42%的化工产业沿长江干流分布,布局性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乐山、宜宾、眉山、资阳、阿坝10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完善化工产业园区风险防控体系。
整改措施:
1. 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江产业转型升级。
2. 严把项目准入关,推动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禁新增过剩产能项目,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中上游沿岸地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防高污染企业向上游转移。严格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源头控制;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
3. 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
4. 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七十四)全省人口密集区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搬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广元、遂宁、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眉山13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目标:分阶段完成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出台《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2. 2018年1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企业评估再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3. 2018年3月底前,向有关市(州)下达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任务,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
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督促有关市(州)分阶段完成搬迁工作。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十五)泸州化工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紧邻长江分布,合成氨、尿素、造纸等项目布局在距长江1至3公里范围内,但园区级、流域级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滞后。
责任单位:泸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基本完成沿江产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建设。
整改措施:
1. 在前期长江沿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排查的基础上,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深入推进沿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2.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并上报审查,在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设置生态隔离带。
3. 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2018年12月底前建立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数据库,全面推进园区内环境风险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一源一事一案”及风险信息登记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加快环境应急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构建四级风险防控体系。
4. 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及企业综合管理。强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七十六)巴中市南威水泥有限公司已处于南江县城市建成区内,周边群众对其造成的污染反映强烈,但搬迁关闭工作进展缓慢。
责任单位:巴中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实施巴中市南威水泥有限公司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成立南威水泥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 2018年3月底前制定搬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3.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搬迁项目立项、可研、选址等前期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4.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工程土建及设备安装;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搬迁。
★(七十七)紫坪铺水库是成都市主要饮用水源,都汶高速横跨水库库区,存在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蓄毒池等应急防护措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环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范锐平、张雨东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成都、阿坝2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建立紫坪铺水库涉危化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道路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成都市、阿坝州在紫坪铺水库沿线增设标识标牌。
2. 2018年5月底前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庙子坪岷江特大桥应急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蓄毒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根据涉危化品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公安厅会同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线路审批,进一步加大沿线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最大限度降低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
(七十八)上游阿坝州茂县土门循环经济园区和理县下孟工业集中区也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责任单位:阿坝州委、州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 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新增涉危险化学品和过剩产能项目;严格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
3. 督促园区定期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完善风险源管理名录,对排查出的问题对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4. 进一步加强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七十九)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还有一定缺口。
牵头督办省领导:杨洪波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整改措施:
1.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 眉山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成都、绵阳、遂宁、乐山、南充、宜宾6市的6个项目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运营。成都、泸州、广安、达州、凉山5市(州)6个项目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3. 有序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一期建设并投入运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二期、内江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4.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5. 加强规划刚性约束,2020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八十)全省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存在缺口。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
1.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 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3. 成都市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医废处置中心扩建项目并投入运行。
4.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医废处置项目选址、立项、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
5.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6. 2020年12月底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
(八十一)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内江、阿坝、甘孜等3个处置项目至今未建成。
责任单位:内江、阿坝、甘孜3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3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整改措施:
1. 内江市、阿坝州、甘孜州明确1名市(州)级负责同志牵头,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项目进度,有序推进建设任务。
2.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内江市、甘孜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3. 2019年12月底前建成阿坝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八十二)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城市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于2012年10月建成后,以收费标准未出台为由至今一直闲置未运行,该市每年上千吨医疗废物只能异地处置。
责任单位:资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稳定运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整改措施:
1. 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已于2017年12月底前正式投运。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2. 2018年1月已出台资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3. 制定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相关规定,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医疗废物。
(八十三)全省2016年约82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未无害化处置、临时堆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普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规范农村临时堆场。
整改措施:
1.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宜宾、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9个市(州)制定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治理方案,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市城市达95%(成都达100%)、县城达85%。
2. 2018年6月底前,各市(州)制定农村生活垃圾、临时堆场等无害化处置治理方案,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18个地级及以上市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
3.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加大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八十四)141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中46个无渗滤液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攀枝花、乐山、广安、雅安、阿坝、甘孜、凉山7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对46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攀枝花、乐山、广安、雅安、阿坝、甘孜、凉山7个市(州)完成对46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方式效果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果,对不能达到处置效果的,2018年8月底前制定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 2019年12月底前,按照渗滤液建设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并稳定运行。
(八十五)2010年建成的58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42个需要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7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6月
整改目标: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升级改造。
整改措施:
1.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7个市(州)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造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升级改造。
2. 加强《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2020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八十六)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建设的14个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仅完成2个。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资阳12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6月
整改目标:完成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资阳12个市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完成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 加强《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2020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并通报结果。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倒逼地方落实主体责任。
(八十七)绵阳市三台县政府及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场内共积存1.3万立方米垃圾渗滤液,下游监测井部分时段氨氮超标。
责任单位: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提升三台县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整改措施:
1. 严格落实三台县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监管职责。
2. 开展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改,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3. 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4. 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八十八)经对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举报分析,噪声、垃圾、油烟等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普遍,涉及到全省所有城市和部分县城,成都等人口多、规模大城市尤为突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整改措施:
1. 成都、南充等人口多、规模大的城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 各市(州)集中开展噪声、垃圾、油烟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市民生活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行为。
3. 各市(州)依法依规严控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噪音扰民,合理规划建设高速公路等干线公路沿线居民住宅。
4. 各市(州)进一步强化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统筹布局城市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科学合理选址建设。积极推进成都、德阳、广元城市垃圾分类试点。
5. 各市(州)建立群众信访投诉办理常态长效机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和信箱关闭后的环境信访举报,统一由“12369”环保热线和市(州)长信箱受理,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推进群众环境诉求持续解决。
6. 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办理服务指南》,指导各市(州)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快速通道、垃圾处理站等项目选址的环境影响论证,增强选址科学性。
7. 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通过设置降噪屏障、限速标志、禁止鸣笛标志等降噪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成德绵、达渝、乐宜等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问题。2018年6月底前在公路规划和项目设计等方面,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相应的环保设施与公路同步建设,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同步投入使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五、关于追责问责要求的落实(共1项任务)
★(八十九)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请四川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将按程序移交四川省委、省政府,并送监察部备案。四川省委、省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雁飞
责任单位:省纪委机关牵头,省委组织部、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对督察反馈意见需追责问责的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整改措施:
1. 准确把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问责指导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追责问责问题线索。
2.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的其他问题,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加强督促指导和统计汇总。
3. 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追责问责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机关直接办理,查清基本情况;不涉及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机关转有关地方纪委调查核实,并落实包案责任,必要时到市(州)现场督促指导。
4. 2018年5月底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汇报沟通。
5.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问题线索追责问责工作,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年8月7日至9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形成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督察意见》)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反馈意见问题找得准,实事求是,要求明确,有利于全省上下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改进工作、补齐短板,不断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以对人民负责、向中央看齐的态度,将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坚决抓紧抓好、落实见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推动全省上下对新发展理念的认识再深化,对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力度再加大,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各项部署再完善,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结构、改进生产生活方式,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整体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行业工作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真整改、实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反馈意见的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完成整改后,要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对反馈问题及整改过程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区域性、流域性和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聚焦成都平原等重点区域、沱江和岷江等重点流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环境准入、环境监管执法、考核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经济政策和治理体系等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四川经济转型升级、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整改成效,运用和巩固好督察成果。
三、整改目标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严格对照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制+责任制”,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确保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整改高质高效。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和按月“交账制”,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把督察反馈问题全部如期整改到位。
(二)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加快建设发展水平高、产业体系优、创新能力强、开放程度深、市场机制活、协调发展好的现代化经济强省。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方式基本形成。
(三)生态环保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合督察整改工作,举一反三,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改革创新,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更加明晰、考核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单位)各尽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进一步强化并高效运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5%,冬季持续雾霾天数明显减少;全省地表水87个国控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达到81.6%以上、无劣Ⅴ类水质断面,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7.6%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
四、整改举措
认真对照督察意见梳理的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制定《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其中,15项重点整改任务由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采取以下举措: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1. 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2. 全面压紧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修订完善《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体系,细化、实化、量化各地、各部门责任,严格依法落实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建立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3.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突出“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将环境目标分解到下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逗硬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环境问题线索定期移交移送机制,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扩大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激活社会资本投资潜力,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强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
(二)坚决以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推动绿色发展
1. 优化空间开发布局。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把“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的重要依据,引导发展方向、调控开发强度,逐步扭转部分城市产业布局混乱、工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加快解决规划不当造成的噪声、油烟扰民等问题。推动开展成都平原战略环评,实现全省中心城市(成都)与周边城市统筹发展,促进城市群、产业集群合理布局、规模优化。全面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形成以“一轴三带、四群一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2. 完善环境准入制度。出台并实施环境准入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手段的环境准入体系,形成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城市结构改善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3.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禁止新上限制类投资项目,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产业规划。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倒逼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改造升级。
4. 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计划,开展节能环保对标行动,全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进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升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绿色发展。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优先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实施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绿色四川”旅游行动计划,完善旅游环保基础设施,严格生态保护。
(三)以全面落实河长制为重点坚决打好碧水攻坚战
1. 强化规划引领。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出台沱江、岷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由省级河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已印发的“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出台其他8条省内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整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总体控制作用,增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性有效性、水资源开发合理性、水生态保护系统性,推动建设生态优美、交通通畅、经济协调、市场统一、机制科学的长江上游沿江经济带。
2. 强化流域环境承载约束。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将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流域管控要求,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完善流域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3. 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强力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在2017年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升级完善河长制各项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湖长制体系,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根据“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年度目标、问题、任务、责任4张清单,做好河长制各项工作。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为重点,积极开展严重污染水体整治、良好水体保护、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四大工程”,实现长江干流(四川段)、嘉陵江、青衣江、泸沽湖、紫坪铺水库等良好水体水质稳中趋好,扎实推进长江干流(四川段)及岷江、沱江、嘉陵江和金沙江等流域非法排污口、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促进岷江、沱江污染较重流域水质不断改善,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以实施岷江、沱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重点,加快落实《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提档升级。大力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按时完成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99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大力实施《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分年度完成176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德阳、绵阳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堆场整治,完成24个磷石膏堆场整治;强化涉磷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安装总磷在线监控设备100套。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污染防控要求,实施农业源污染全过程控制,加快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全面取缔禁养区内54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快编制并实施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绛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污染严重的24条小流域污染整治方案。
4.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巩固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全面公开120个问题整治信息,开展问题整治“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在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进一步加大问题排查力度,将新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清单一并推动解决,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加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
(四)以区域联防联控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 调整产业结构。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持续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到2020年底,关停淘汰112.97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压减420万吨粗钢、500万吨水泥、3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3400万吨煤炭等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成都平原地区产业结构,加大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高污染行业淘汰力度,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轨道交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装备、清洁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
2. 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大力实施“气化全川、电能替代、清洁替代”工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发电的使用比例。提高城市建成区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有序推进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出台优惠电价政策,鼓励电代煤。控制煤炭使用,禁止高硫高灰商品煤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推动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耗强度较2015年下降16%。
3. 强化污染整治。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管理。深入实施减排、抑尘、压煤、治车、控秸“五大工程”,加大钢铁、火电、水泥、化工、垃圾焚烧、平板玻璃、砖瓦等行业污染整治力度,完成24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砖瓦企业、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到2020年全面淘汰县以上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鼓励实施锅炉煤改气、煤改电。
4.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严格渣土运输监管,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加强车、油、路综合管理,强化源头管控,提高油品质量,整治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移动源,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5.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为重点,强化分区管控,实行区域内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力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强化川渝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五)以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为重点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1. 划好生态保护红线,夯实生态本底。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抓好勘界、立标、落地工作,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教训,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妥善处置生态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2. 推进生态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治。进一步梳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保护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完善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依法整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1252个违法违规采矿、探矿、水电、旅游、交通、风电等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其他保护地的违法问题,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成一批,确保各类生态保护地内违法违规问题有效整改到位。
3. 全面推进水生态修复。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实施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落实下泄生态流量等生态保护措施,建设下泄生态流量视频监控系统,依法依规处置小水电开发问题。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完善湿地保护网络,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城市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开展退养还滩、生态补水,稳定和扩大湿地面积。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4. 持续开展绿化全川行动。深入实施《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方案》,围绕构建“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格局,加快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统筹实施重点工程造林等九大绿化行动,以川滇、秦巴、大小凉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战场,加快推进宜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植树造林全覆盖。大力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稳步推进森林抚育。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创建活动。加快建设森林走廊,严格落实森林、林地、湿地、沙区植被等生态红线制度。
5. 推进生态脆弱区治理。因地施策,按照区域生态特点稳步推进生态脆弱区保护。加快推进沙化土地、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干旱半干旱土地和陡坡耕地综合治理,针对阿坝州和甘孜州沙化、退化草场等重点区域,实施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保护改良治理退化草地15400万亩,重点综合治理299万亩沙化草地、1200万亩鼠荒地(黑土滩)。加强对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区重大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高质量高水平推进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和发展提升,努力把灾区建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民族地区绿色发展脱贫奔康的典范。
(六)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夯实环境安全基础
1. 切实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探索设置高风险园区生态隔离带。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组织实施《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限期完成内江市、阿坝州、甘孜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范运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开展汽修、涉重金属、医疗机构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3.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推进实施《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及城镇生活垃圾环保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堆存和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升级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成都等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强化垃圾收运处全过程管理。完成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七)以强化生态环保治理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快推进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改革方案拟为:在环境保护厅设置环境保护总监察职位(副厅级、厅党组成员),增加行政编制;设立环境监察办公室,分片区设置5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将核与辐射监测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垂管范畴;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内设开发区(高新区)环境监管机构;建立条块结合、权责明晰、各司其职、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
2.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将“三线一单”硬约束作为综合决策的基础条件之一,将源头严防落实到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规划中。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评价结果,实施针对性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国家标准,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生态环保标准体系。严格环境质量达标管理,达标地区保持稳定,不达标地区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3.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调整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快建成适应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的监测网络。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完善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生态、污染源监测体系,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提升环境监测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4.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设立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研究组建省级环保投资平台,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在重点流域组建流域治理公司。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限,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全面推开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5.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四川省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大激励补偿资金额度,发挥约束激励作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省级补偿标准,有序开展多渠道筹措生态综合补偿资金的政策研究和试点示范,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力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工作,继续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6.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根据国家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情况,加快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统筹推进沱江、岷江等流域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环保执法震慑力。坚持经常性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不定期督察和暗访为主,不断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有条件的地方,在公安机关探索设立环保警察;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在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与资源审判庭。
7. 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第三方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扩大第三方运营、规范第三方监测、健全第三方监督。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健全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职业荣誉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实行有奖举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成立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调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由省直有关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推进落实整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整改领导机构,并明确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机构。
(二)加大环保投入。全省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岷江、沱江、嘉陵江“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成都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环境资源税制改革,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决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省级领导同志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联系指导市(州)工作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州)、县(市、区)业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严肃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单位)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倒排工期,实行挂图作战。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报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整改销号、日常监管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由省纪委牵头查处,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征得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其他问题由各地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绝不姑息、绝不护短、绝不手软。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倒逼整改到位。
(五)强化督察督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牵头督办机制,由牵头省领导负责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督促指导,找准问题症结,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实行周调度、周通报、月交账制度,明确具体的销号标准和程序,实行严格的销号制度,采用清单管理、领导包案、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改进度滞后的,综合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监督、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手段,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六)加强宣传报道。建立省、市、县宣传三级联动机制,全面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深入宣传整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健全环境问题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及时公开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和办理进度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至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邀请社会各领域代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参与问题整改、监督整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我省制定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细化整改措施,按期整改销号。共确定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其中,15项重点整改任务(标注★号)由省领导牵头督办。
一、关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共24项任务)
★(一)通过督察谈话和问询,部分领导干部反映,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全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认识不足,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不够,发展与保护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牢,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环境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整改措施:
1. 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2. 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市(州)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年不少于6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3.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清单,强化履职尽责跟踪管理,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 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读书班的重要任务、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增加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
5. 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报道,深入宣传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坚定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具体举措和经验成效,曝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至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原则上,市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安排不少于3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市、县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
6. 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督导,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推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
(二)省发展改革、交通、农业、旅游等部门未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出台的“十三五”能源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旅游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没有严格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限期完成相关规划环评问题整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形成在决策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十三五”能源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旅游业发展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有关要求,落实有关措施;开展规划回顾性评价,把评价有关要求纳入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内容进行落实。
2.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并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审查。
3. 进一步梳理省级层面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十三五”页岩气规划和沱江、涪江、渠江等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4. 2018年6月底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健全在决策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长效机制。
(三)2015年以来,仍有遂宁大英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泸州合江中国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宜宾临港腾卓智能制造基地、内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省级重点项目未批先建。
责任单位:泸州、遂宁、内江、宜宾4个市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6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立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 依法查处内江电子商务产业园违法项目,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 依法查处宜宾临港腾卓智能制造基地违法项目,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 依法查处遂宁大英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4. 依法查处泸州中国合江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环境违法问题,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5. 严格执行《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动态掌握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等信息,凡查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项目,一律不得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或从名单中剔除。
★(四)自贡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和督促考核不到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
牵头督办省领导:黄新初、冷志义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自贡市各地、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环境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点工作有力推进,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压紧压实,考核机制健全完善。
整改措施:
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2. 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政策等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学习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
3.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4. 明确2名市级负责同志分别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查督办,推动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建立市级环境保护工作巡查制度,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巡查。
(五)自贡市2016年未完成PM10、PM2.5、优良天数率考核目标,PM2.5浓度全省最高,2017年上半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上升32.5%、20.8%,增幅居全省前列。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各项工作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自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自贡市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燃煤总量控制方案,2019年6月底前彻底淘汰县城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及产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快淘汰水泥、建陶、石化、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率达到60%,2019年12月底全面完成。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砖瓦行业综合整治。全面清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台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4.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污染企业治理,完成汽修行业喷烤漆房升级改造工作;开展石化行业工业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5. 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监管,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统一的施工场地视频监控平台;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水平,加密清扫和冲洗频次,2018年6月底前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6. 2018年3月底前制定取缔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6月底前全面取缔非法搅拌站。
7. 2018年3月底前制定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城及主城区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
8.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市、县两级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9. 2018年3月底前制定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疏堵结合,加快秸秆收运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处置,实行秸秆全域禁烧。
10. 完成《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细化“一厂一策”限产停产方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预警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1.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履行川南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单位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建设大气环境网格化监测监管系统,完成现场端的安装工作。
(六)自贡市水质达标率从2013年的50%下降到2016年的11.1%,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10%上升到2016年的77.8%,地表水市控及以上监测断面达标率仅30.8%,6个国控考核断面中5个水质不达标,其中2个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地表水国省考核监测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不断提高,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实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水污染整治责任制,2018年2月底前制定釜溪河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和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2. 加强对2017年已建成的张家坝化工厂遗留渣场渗滤液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晨光工业园区等5个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2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019年6月底前完成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东部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对71座临河(设置有入河排污口)或设计规模在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50%,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4. 2019年12月底前消除城市建成区8条黑臭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釜溪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8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完成4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沱江干流生态走廊。
★(七)虽然四川省及各市(州)均已出台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但由于一些工作分工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有关工作推进不力,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明确、边界清晰。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各市(州)参照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于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市(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2.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推进园区污水处理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信息公开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虽然全省已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但在一些地方实施过程中存在考核走过场,压力传导层层衰减的问题。如,广安、达州、眉山、资阳等4个市在四川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但在当年省政府市(州)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考核中得分仍然接近满分。在四川省2016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中,19个市(州)得分相同,并且均超过考核设定的最高分值。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王宁
责任单位:省委绩效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审计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提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落地落实。
整改措施:
1. 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根据国家考核指标变化同步调整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突出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特点,进一步优化年度考核指标设置。
2. 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及年度考评细则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和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暂行规定》,将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到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强化考核。
3. 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并将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与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综合考核挂钩。对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和2015年经营业绩考核环境保护部分进行扣分,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企业相应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追溯处理。
4. 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办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5.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 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党委、政府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考核与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对接,强化激励和约束导向,确保相关考核结果总体一致,与国家政策要求和群众直接感受一致。
7.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成都市2016年有19个区(市、县)未完成PM2.5浓度改善目标、21个区(市、县)未完成PM10浓度改善目标,但考核得分均在95.1至100分之间,与实际完成情况严重不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空气质量目标考核。
整改措施:
1. 修订完善《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将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任务分解到成都市各县(市、区),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财政资金扣缴等方式处理,对完成任务的视情况进行资金奖励。
2. 制定出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年度大气治理各项重点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并将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3. 定期召开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同比改善情况实施月通报。
(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不够,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学习教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全省上下形成讲落实、重落实、抓落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
整改措施:
1. 各地、各部门(单位)把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绿色发展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读书班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做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思想上自觉、行动上主动。
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落实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领导责任,落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抓的监管责任,坚决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
3. 强化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4.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暗访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2018年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领导带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情况专项督导,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纠正思想偏差,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6. 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加大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比重。举办持续推进环境保护“三大战役”专题研讨班。
7. 广元市、甘孜州、筠连县、宜宾县立即废止督察发现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同时,省法制办牵头,2018年5月底前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专项清理行动,严格政策措施的法制审查,杜绝政策层面乱作为现象。
★(十一)达州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王树江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加坚定自觉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重发展轻环保、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持续推动达州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整改措施:
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2. 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政策等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学习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
3. 修订完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明晰全市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能职责。
4.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带队暗访1次,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牵头督办1次,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施约谈、通报,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5.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细化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并严格考核和奖惩。
(十二)达州市政府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但截至督察时仍未建成;主城区应于2016年完成新改建污水管网89公里,但当年仅完成33%,每天约3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流。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建工程,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措施:
1. 2018年1月底前已完成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9.3公里管网建设,并通水试运行。
2. 加强组织领导,由分管副市长牵头,2018年8月底前修编完成达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进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城区其他12个项目共计149.24公里污水管网建设。
(十三)达州市304个乡镇中245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整改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常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
2. 加快推进通川区江陵镇、达川区大树镇等80个涉及重点流域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8个,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
3. 其他非重点流域乡镇通过建设人工湿地、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解决乡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0个,2019年12月底前完成60个,2020年12月底前完成85个。
4. 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市政、环保、生态等各类专项资金,2018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运用PPP模式、财金互动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十四)达州市中心城区2016年二氧化氮、PM10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上升41.4%、22.9%。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各项工作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达州市大气区域综合整治项目方案(2017—2020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按期完成空气质量目标。
2.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全市燃煤总量控制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城市建成区及产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快淘汰钢铁、水泥、石化、焦化、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50%,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4. 落实《达州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的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5.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对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推进汽修行业污染治理,开展石化行业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6. 加强城市扬尘治理,加密清扫和冲洗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监管,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建成全市施工场地统一视频监控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车辆全球定位系统(GPS)安装,市本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7. 2018年2月底前出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方案,达州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率达到95%(2018年8月底前达到66%、2018年12月底前达到70%、2019年12月底前达到90%、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5%)。
8.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市、县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9. 2018年6月底前制定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秸秆收运体系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落实秸秆禁烧区域禁烧政策。
10.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细化“一厂一策”限产方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预警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十五)达州市147家砖瓦企业仅1家建有脱硫设施,59家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合规企业整治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在全面排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行市级领导包案督办制;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一厂一策”整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跟踪督办。
2. 2018年4月底前,开展淘汰关停一批“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关停成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两断三清”,一律淘汰关停到位。
3. 2018年5月底前,开展规范整治一批“回头看”。严格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开展规范整治,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企业,全面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问题复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达标。
4. 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治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十六)达州市国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Φ2.4×8.5m粉磨机)、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Φ2.5×8.5m立窑1台、Φ2.4×13m球磨机1台)未按国家要求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依法依规完成相关落后产能淘汰。
整改措施:
2018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拆除达州市国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Φ2.4×8.5m粉磨机、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的Φ2.5×8.5m立窑和Φ2.4×13m球磨机。
(十七)达州钢铁集团公司不仅未按环评批复要求于2010年底前淘汰80平方米烧结机和370立方米高炉,而且于2011年6月将80平方米烧结机擅自扩容至91平方米,达州市政府违规对其进行环保备案。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限期关停拆除。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拆除370立方米高炉。
2. 按照达州钢铁集团公司整改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前期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烧结机配套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烧结机进行减量生产。
3.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拆除。
★(十八)达州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尽快创造条件搬迁达钢至城市外围,并于2013年成立达钢搬迁工程指挥部,从2013年起连续3年将其列为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目标考核,但有关搬迁工作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王树江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限时整改
整改目标:实现达钢集团在主城区关闭。
整改措施:
1. 达州市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达钢集团环保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强力推进达钢集团环保整治工作。
2. 在达钢集团达标排放改造的基础上,近期按照“减产量、调工艺、腾空间”的要求,深入推进环保整治工作。
3. 统筹考虑环境容量、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加快推进达钢集团在主城区关闭。
★(十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在保护区内新批准设立采矿权3宗、探矿权11宗,为28个保护区的107个采矿权办理延续手续,为79个保护区的192个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2017年以来还为6个保护区的14个采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为11个保护区的20个探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其中,5月还为九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四川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红岩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为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洪雅县大岩窝铅锌矿办理了探矿权延续手续。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新立、延续登记,停止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封闭井硐,拆除设备,实施植被恢复。
整改措施:
1. 成立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推进整改,统筹研究矿业权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关停整改标准、分类补偿办法、有序退出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 认真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3.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矿业权问题,由有关市(州)党委、政府确定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组织制定关停、退出及实施生态恢复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实行“一案一策”分类办理。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
4. 在全面停止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整改进度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采取专项督察检查,以点带面,督促指导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设备拆除、井硐封闭,实施植被恢复。
(二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动淘汰燃煤小锅炉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221台应淘汰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淘汰。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眉山、雅安、巴中、阿坝16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全面淘汰全省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1. 纳入2017年淘汰计划的2413台燃煤小锅炉已完成2264台、完成率93.8%,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淘汰的61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淘汰。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配合,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对剩余149台燃煤锅炉制定淘汰方案,分类施策采取拆除、煤改电、煤改气等方式,确保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全面排查全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应淘汰尽淘汰。
(二十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3户平板玻璃和5户水泥生产企业仍在继续生产,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贡、乐山、内江、达州、巴中、雅安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3户平板玻璃和5户水泥生产企业落后产能淘汰。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自贡、乐山、内江、达州、巴中、雅安6个市立即对8户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停产,限期完成淘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工作督办。
2. 自贡市落实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相关工作,防止其恢复生产,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
3. 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停产,其2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已列入乐山市落后产能淘汰名录,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
4. 内江市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威远县庆卫水泥有限公司关停淘汰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
5. 达州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国威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2户水泥企业落后设施设备拆除。
6. 巴中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白玉玻璃制品厂、川北玻璃厂2家平板玻璃企业落后设施设备拆除。
7. 雅安市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石棉县川矿水泥有限公司关停淘汰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
8. 2018年8月底前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十二)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把关不严,上报情况不实,导致本属于钢铁企业的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强化相关审核制度管理。
整改措施:
1. 加强相关审核制度建设,规范相关认定操作程序、流程。同时,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
2. 2018年3月底前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督促达州市制定渠江铸管有限公司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工作,至督察时尚无进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改造工作。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政策、集中供热政策支持措施。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促有关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有供热需求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进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具体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计划按期完成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十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落实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00座加油站、8座储油库尚未开展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等相关企业,攀枝花、德阳、绵阳、遂宁、乐山、宜宾、南充、广安、达州、眉山、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5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 2018年9月底前完成103座,2018年12月底前完成3座,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油气回收治理整改工作实施月调度,及时掌握进度,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督查。
2. 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细化整改方案,按期保质推进完成。
3. 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
4. 涉及加油站、油库搬迁工作的市(州),要制定搬迁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长江部分支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问题(共30项任务)
(二十五)2016年,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约30%的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比例72.4%,比当年考核目标低4.6%。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改善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水质达标率逐年提升,劣V类水体进一步减少。2018年至2020年,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79.3%、80.5%、81.6%以上;2018年至2019年,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4.6%、2.3%以内,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
2. 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在2017年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升级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落实“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的各项措施,做好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严格考核。
3. 全面落实《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8月底前完成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绛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24条小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嘉陵江、渠江等其余8条省内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流域水污染整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的总体控制作用,增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性有效性、水资源开发合理性、水生态保护系统性。
4. 扎实推进长江干流(四川段)及岷江、沱江、嘉陵江和金沙江等流域非法排污口、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并加强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项目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实施长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长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
5. 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将水环境容量作为流域管控总体要求,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启动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程,提升化工企业入园率;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6. 巩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果,加强日常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省级以下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开展“厕所革命”,2018年新建乡村公厕1050所、改建乡村公厕479所。
7. 巩固全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行种养循环生态治理,因地制宜配套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沼气工程。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8. 强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期完成纳入国家黑臭水体监管平台的99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二十六)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的81个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仅完成17个,计划新增的12496公里污水管网,实际只完成54%,29个县城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目标任务,2019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行业监管机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各市(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监督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
2.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2017年省财政已安排30亿元专项债券,2018年至2019年计划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债券,用于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 各市(州)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十七)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需实施的37个市、县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6个未按规划要求完成。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建立月调度制度,2018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污水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底前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污泥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污泥设施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快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
2.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各市(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评估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
3. 各市(州)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十八)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全省已建成的212个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有88个运行不正常。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6月底前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中控、在线、台账等问题整改;其余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各市(州)属地主体责任,开展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查,2018年3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
2. 2018年6月底前,督促指导各市(州)针对88个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
3. 各市(州)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中控系统、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和污泥处理处置台账管理不到位等容易整改的问题,2018年8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处置能力不足、超负荷运行、管网不配套、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低等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十九)全省45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4个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成都、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雅安8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14个依托城镇污水或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促14个工业园区加快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
2. 各有关市县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2018年8月底前,建立完善当地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经费。
(三十)农业部门工作推动不力,截至2017年7月,全省禁养区内242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中仍有541家未关闭搬迁。
责任单位: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任务。
整改措施:
1. 农业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州)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畜禽养殖业,规范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
2. 巩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成果,防止禁养区内养殖问题反弹。
3. 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审批联动机制,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项目。
4. 农业厅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强化督查督办。
★(三十一)沱江是长江重要的一级支流。由于长期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叠加显现,加之部分地区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流域内38个省控以上断面中,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率从2013年的29.0%上升至2016年的66.7%。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杨洪波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沱江流域内国省控监测断面优良水体比例逐年上升,国省控监测断面2018年至2020年水质优良率分别达到25%、42%、62%以上;2018年至2019年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20%、12%以内,2020年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沱江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沱江流域7市开展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2. 实施工业源全面达标行动,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限期整治磷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污染问题,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实现工业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全覆盖,有效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 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建、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 实施农村面源控污行动,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河渠塘坝综合整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5. 开展典型河道内源减量行动,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实施典型河道环保疏浚;建立水资源调度长效机制,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
6. 实施德阳市磷污染减排攻坚行动,建立沱江上游区域涉磷矿产退出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磷化工企业废水治理,开展涉磷污染重点企业专项整治。
7. 实施沿江重点小流域还清行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石亭江、鸭子河、青白江、毗河、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球溪河、釜溪河(威远河、旭水河)、濑溪河等小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集中开展沱江污染治理,2020年12月底前青白江、毗河、阳化河、球溪河、釜溪河、濑溪河入沱江干流处消除劣V类水体。
8.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行动,优化饮用水水源布局,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未稳定达标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消除劣V类水源地;开展风险源排查,完善保护区穿越道路风险防控设施,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9. 开展“沱江河网”建设行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建立重点断面应急预警机制,完善污染源监测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控体系,搭建全流域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能力。
10. 创新治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沱江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各地将市、县污水垃圾等处理项目“打包”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行;通过多元主体提供沱江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
11. 完善科学支撑体系,建立由院士、知名专家组成的高层次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家顾问团,充分发挥已成立的沱江流域治理研究所作用,及时为流域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统筹推进沱江、岷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
(三十二)沱江15条主要支流中,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等5条支流2016年水质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成都、自贡、德阳、内江、资阳5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毗河。成都市实施“一县一厂、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工程,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龙泉驿区平安、西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12月底前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18万立方米/日,新改建污水管网1213公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长流河智慧产业城段综合整治,建设毗河湿地公园。实施调水工程,确保毗河枯水期生态基流。
2. 球溪河。内江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球溪镇、配龙镇、发轮镇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球溪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投入试运行;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配龙镇、发轮镇污水处理厂。眉山市加快推进流域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5个,2019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0个;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3. 中河。德阳市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广汉市南兴镇—西外乡、三水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新丰镇污水管网工程,关闭青白江流域广汉段200余家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白江支渠清淤工程。
4. 九曲河。资阳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加快主城区老旧管网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5条道路七位一体全面改造。强化沿岸生态岸线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将城区段老旧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市政截污干管;加大巡查力度,严禁新增入河排污口;完善沿河乡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5. 威远河。内江市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严陵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威远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项目可研、环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201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龙会镇、镇西镇、新店镇等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枯水期生态补水,每年枯水期确保生态补水1000万立方米。
(三十三)沱江流域内应提标改造的71个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中67个未按期完成,534个乡镇中413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77个重点镇仅15个建成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完成沱江流域内相关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沱江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2.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沱江流域各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评估考核。
3. 沱江流域各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时限推进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
(三十四)沱江流域内1928家规模化养殖场中,662家无污染治理设施,719家位于禁养区内。
责任单位: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资阳6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内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整改措施:
1. 巩固2017年沱江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问题反弹。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未在禁养区范围内的无污染治理设施的23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化整治。
★(三十五)位于上游的绵竹市磷化工企业密集,形成的11个不规范堆场堆存磷石膏约2000万立方米,但市委、市政府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大量磷石膏淋溶水未经处理进入沱江支流石亭江。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还擅自将50万吨/年磷酸盐产能扩至80万吨/年。
牵头督办省领导:杨洪波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绵竹市全面完成磷石膏堆场规范整治,涉磷产业新增磷石膏实现“产用平衡”,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磷石膏总量实现“消增削存”,最大限度减少磷石膏对石亭江水质的影响。
整改措施:
1. 停止审批绵竹市产生磷石膏的生产项目,全面关停九顶山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探(采)矿活动,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控制增量、消化存量。2018年12月底前,绵竹市涉磷企业新增磷石膏力争实现“产用平衡”,对达不到产用平衡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
2. 从严规范磷石膏堆场,已完成8个不规范堆场的整治。继续加快实施“一堆一策”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3个磷石膏堆场整治任务。
3. 2018年6月底前依法严格查处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擅自扩能环境违法问题并完成整改。
(三十六)沱江流域磷化工企业集中的绵竹市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未按要求建成4万吨/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绵竹市长期未按要求设立园区环保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健全园区环保管理机构,强化园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完成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磷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2018年2月底前园区污水应急处置设施投入运行。
2. 2018年6月底前园区设立环保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建立园区环保监管制度。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运,确保正常运行。
(三十七)2017年1至7月,沱江干流临江寺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比上升18.4%;支流绛溪河爱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同比上升79.0%和42.2%。位于中游的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46个乡镇中有39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约17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直排,5个工业聚集区中有4个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1个也因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早日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1. 成都市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绛溪河水污染整治工作,组织专家团队对水质下降原因进行再会诊、再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
2. 2018年8月底前完成绛溪河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按期完成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
3.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成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问题整改,后期强化日常管理。
4.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石盘(四海)食品医药产业园、城南工业园、平泉精细化工产业园、贾家中小企业园4个园区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5. 全面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并采取第三方运营等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6.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正常运行;完成城区排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杜绝污水直排。
(三十八)截至2017年7月,简阳市全市禁养区内仍有7家规模化养殖场、784家散养户未关闭搬迁,加剧了沱江污染。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简阳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简阳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简阳市禁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石盘研究所搬迁。
(三十九)位于下游的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投运,但至督察时仍未开工建设,城区每天约1.8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威远河。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并投运。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开工建设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2. 2018年8月底前建成一体化污水应急处置设施,集中处理达木河涂瓦桥附近的3个排放口污水。
3.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并投运。
(四十)威远县连界镇严陵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造成约6万人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 2018年12月底前,将6万人生活污水接入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四十一)威远县连界镇严陵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还存在偷排生产废水问题。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摸清园区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坚决杜绝园区企业偷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内江市成立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察工作小组,依法调查相关环境问题并落实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 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通过夜查、暗查等方式,强化对园区内企业监管。
3. 举一反三,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加强重点园区和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依法依规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岷江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2016年流域水质达标率仅61.5%,部分支流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雁飞、刘作明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成都、乐山、宜宾、眉山、阿坝5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逐年好转。2020年,流域内纳入国省考核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5%以上,消除劣Ⅴ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岷江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岷江流域5市(州)开展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2. 流域内市县两级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成都、眉山、乐山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府河、新津南河、江安河、毛河、醴泉河、思蒙河、越溪河、金牛河、茫溪河等9条小流域达标方案。流域内各市(州)负责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
3. 流域内各市(州)认真组织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每季度调度1次。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岷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体制,严格目标考核,逗硬奖惩。
4. 水利厅牵头,流域内各市(州)组织开展岷江流域市县级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导。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岷江流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
5. 大力推行PPP模式治污,推进全域污水治理。流域内各市(州)大力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推进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引入耗水量大、排放量大的项目,严格限制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严禁新建中重度污染的化工、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上游严控新增磷矿开采项目。
6. 按照《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工业企业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完善污水、垃圾收集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现有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磷改造升级。优化沿江农业产业布局,合理施肥、科学施药,减少农田径流污染;严格落实禁养区内养殖企业的搬迁,2020年12月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
(四十三)位于中游的眉山市境内岷江干流及其支流断面2016年水质达标率仅12.5%,Ⅴ类水质占比26.9%,劣Ⅴ类水质占比42.3%,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支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2020年,岷江干流悦来渡口断面达Ⅲ类水质;支流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由眉山市级总河长协调督促,相应河流各级河长负责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明晰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分工,按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小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推进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小流域污染系统治理,实施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与生态补偿,加大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废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涉磷企业专项整治,深化泡菜行业盐渍废水和造纸、印染等行业废水治理,降低全市排污强度和排污总量。加快工业园区和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干化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2019年12月底前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思蒙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关停、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体系;实施思蒙河重点河段生态修复工程。
4.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共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关停和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体系;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醴泉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
5.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对成眉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关停和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体系。
6.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金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对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水分类施策,加大治理力度,全面关停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成丹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十四)2013年至四川省级环保督察前,眉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对小流域污染治理推进不力。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
1. 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县(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相应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2.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修订完善《眉山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切实明晰环境保护责任,环环相扣落地落实,及时有效传导环保压力,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3.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绿色发展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加快建立环境综合执法体系。
4. 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每年重点工作,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开展常态化督查督办,市级负责同志每季度督导1次,切实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
(四十五)眉山市主城区及岷东新区、彭山城区每天约6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岷东新区建成区2018年12月底前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彭山城区2019年10月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85%,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0%。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6月底前完成岷东新区建成区雨污管网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2020年12月底前配套完成眉山主城区和彭山城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
(四十六)眉山市128个乡镇中80个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大力推行PPP模式治污,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8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8个,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8个,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四十七)眉山市12个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中6个未按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按《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眉山机械产业园区、彭山经济开发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洪雅县工业园区、丹棱工业园区等6个市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十八)眉山市1455个规模化养殖场中仅161个开展了治理,重点小流域应关闭的221个养殖场中仅完成7个。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重点小流域内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全市重点小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和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
2.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日常监管,防止污染反弹。
3.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十九)峨眉山市因雨污混流、老旧管网破损严重且改造工作滞后等原因,每天约0.6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岷江。同时,城区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低而长期运行不正常,2016年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不到70毫克/升,2017年1至7月仅82毫克/升。该市政府虽然于2013年1月召开常务会决定彻底解决雨污混流问题,但之后没有进行过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导致有关工作一直没有落实,并且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仍然没有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乐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强化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得到提高,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
2. 乐山市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峨眉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分片包干,包排查、包整治、包效果,每两个星期召开1次整改碰头会,督促整改工作。
3. 峨眉山市纪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成立联合督察组,强化跟踪督查,通报进展情况,将各项措施推进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 2018年8月底前完成污水管道病损排查整治和“两堰一沟”雨污分流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的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
(五十)2016年,攀枝花、南充等15个市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中均被发现存在较大问题。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41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120个环境问题全面完成整治。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全面完成全省41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120个环境问题整治。
2. 举一反三,各市(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市(州)对问题整改后续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察,杜绝问题反弹。
(五十一)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1%,比国家考核目标低2.5%。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大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已达标的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水质不下降。
2. 强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密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
3.实施《资阳市老鹰水库水质改善规划》,确保水质达标并长期保持。
4. 各市(州)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严格保护区管理,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
(五十二)抽检的2645个乡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仅85.9%。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逐年提高。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州)全面梳理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完成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并备案。
2. 各市(州)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治理。
(五十三)232个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有72个未完成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整改措施:
1. 加大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力度,全面梳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建立整改清单,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备案。
2. 有关市(州)对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市(州)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2018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方案报送;需调整取水口、建设水厂、建设管网以及搬迁保护区内建筑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十四)广元市剑阁县清江河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于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划定,但剑阁县政府2013年违规在其一级保护区内招商引资建设剑门关国际温泉大酒店和明珠卓锦城住宅项目,目前均已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广元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剑阁县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 2017年7月底前已停止使用广元市清江河原取水口,启用龙王潭饮用水水源地。
2. 2018年6月底前上报撤销清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请示。
三、关于部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共10项任务)
(五十五)四川省五大区域中,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均存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力问题。成都平原8个城市中,德阳、绵阳、乐山、雅安等4个市未完成2017年上半年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任务。川南4个市中,自贡、宜宾、泸州等3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川东北5个市中,广元、巴中等2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17个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以区域联防联控为重点深入实施《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继续把成都平原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全省环境保护“一号工程”,加快实现成都平原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准、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快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结构和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2. 以部门联动为重点,压紧压实省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环境保护厅推动落实第二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力推进工业污染减排,推动三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督查检查和环境执法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使用,推动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开展节能降耗行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继续推进成都平原“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川南、川东北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
公安厅牵头,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达标查验,强化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加大对排放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淘汰。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提高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工地扬尘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充分利用各市(州)施工视频监控平台,实现施工扬尘在线实时监管。指导各市(州)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建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业主单位规范化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农业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化”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相关农业政策的鼓励引导作用,督促指导各地政府推动划定秸秆禁烧区域,联合环境保护厅指导全省开展秸秆禁烧,督促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制。
省质监局持续开展油品生产环节的抽检。
省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
3. 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加强领导、加大统筹,进一步压实压紧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 2018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广安、南充、达州、宜宾、眉山、雅安、资阳等15个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大投入、督查督办,按期达标;完成攀枝花、广元、巴中、甘孜、阿坝、凉山等6个市(州)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或巩固保持规划编制,明确措施、压实责任、强化督查,防止环境空气质量下降。
5. 严格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对问题突出的,严格追责问责。
★(五十六)成都市2016年PM2.5、PM10、二氧化氮等年均浓度未达标,优良天数比例仅60.5%,排名全省最后,比2014年下降2.6%;PM2.5、PM10和优良天数比例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上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8%。
牵头督办省领导:范锐平、张雨东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大投入,强化督查督办,加大目标考核力度。
2. 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成都市治霾方案,每年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调度,按月通报。
3. 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水泥、平板玻璃、砖瓦、燃煤火电等高排放行业产能。
4. 针对成都市扬尘污染问题,优化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市扬尘网格化管理平台,进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整治;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扬尘管控。
5. 针对夏季臭氧污染凸显问题,严格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石化、汽车制造、家具、包装印刷、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6. 建立用电、用气、用水动态管控机制,杜绝“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效反弹。搭建工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实现工业企业信用常态化监管。
7.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加强监测预警,在污染天气形成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减缓大气污染。
8. 严格执行《成都市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对22个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财政资金扣缴等方式处理,对完成任务的视情况进行奖励。
(五十七)截至2017年7月,成都市还有8520辆黄标车未淘汰。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强机动车管控。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成都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已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2. 出台相关政策,加快老旧车淘汰。
3. 严格机动车上牌登记管理,加强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和交通需求管理。
4. 全力推动三网融合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发展,持续推进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通过全力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继续推行公交专用道建设、深入推进“轨道公交+共享单车”慢行交通网络建设,构建高效融合、便捷衔接的绿色交通体系。
5. 科学推出尾号限行扩面措施。自2018年1月22日起将尾号限行区域扩大到绕城高速以内,进一步削减出行总量。
6. 严格按照《2018年度货运汽车城区道路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通告》,持续对进入中心城区的货车实施总量控制。
7. 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为目标,在公交地铁覆盖的“三圈四边”交通吸附点实施静态交通严管严查,对汽车乱停放、顿车等现象严格抓拍计分,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8. 加大“蓉e行”交通众治公益联盟平台推广使用,通过积分奖励的方式,鼓励私家车主主动停驶机动车。
(五十八)成都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严重,督察期间抽检的17辆柴油车中5辆尾气排放超标,1辆农用拖拉机和1台履带式挖掘机所用燃油硫化物分别超标9.5倍和19倍。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强化监管,推进重型柴油车尾气达标排放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用油达标。
整改措施:
1. 已依法查处督察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
2. 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成都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3. 建立全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抽查机制,对采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施工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扣分,与企业招投标挂钩。
4. 严格执行《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强化重型柴油车定期环检和抽检监管专项工作方案,依法对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5. 严格执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确保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燃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的违法行为。
6. 完善特种车辆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五十九)2016年抽查的成都市185座加油站和4座储油库中,119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不合格。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在营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合格且正常使用。
整改措施:
1. 根据对成都市加油站和储油库2016年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对油气回收不合格企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企业整改工作。
2. 完善年审程序,建立长效机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施运行质量情况纳入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审。
3.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抽查、检查,强化常态化管控。
(六十)成都市虽然加强了“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但治理工作推进缓慢。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清查出的14148户“散乱污”企业基数,根据“三个一批”原则,完成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1. 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长制,实施台账管理,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按照“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调迁入园一批”原则,2017年12月底前已基本完成14148户“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2. 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压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执法部门监督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开展“防反弹、防新增”工作。
3. 加强“散乱污”企业关闭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岗位援助、强化服务等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十一)成都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仍有410台,2017年上半年抽查发现322台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全部“清零”,实现全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 实施《成都市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建立月报制度,及时更新燃煤锅炉台账,实施销号管理。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889台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
2. 制定322台超标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抽检。
3. 2018年8月底前完成超标企业整改工作,实现全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达标排放。
4. 研究制定成都市域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提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十二)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全市扬尘污染问题突出。2016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仅64.5%,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未在2017年3月底前划定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对违反扬尘管理的建筑工地和未纳入监管系统的渣土黑车非法运营依法打击不够,在2017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检查中,全市共发现各类扬尘问题2412个。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成都市建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完成扬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查处违规运渣车辆。
整改措施:
1. 扩大成都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7年12月底前已达85%以上。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扬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禁止露天烧烤区划定。2018年6月底前按要求制定扬尘管控相应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开展违规运渣车和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加强精细化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落实扬尘管控相关要求。
4. 夯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地,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实行工地开工前报告制度,执行建筑垃圾凭证排放、运输、消纳的规定,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5. 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加大对违法工地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以改代罚。
(六十三)德阳市2014年至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74.2%、73.0%、67.8%;2017年上半年,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上升6.3%和10.7%,优良天数比例下降至60.8%。2016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仅37.2%,比2012年还降低3.0%;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各类扬尘问题3425个;全市114家砖瓦企业中,90家未建除尘设施,105家未建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德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按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2. 根据德阳市大气污染排放特征,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强“散乱污”清理整顿。优化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2018年6月底前制定扬尘管控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检查发现扬尘问题整改。加强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管控,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管控,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整治。
4. 扩大德阳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12月底前达80%以上。
5. 落实《德阳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6.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市、县两级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六十四)资阳市2016年PM10年均浓度同比上升15.1%,比2013年上升20.9%,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升13.3%,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5.11%,3项指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普遍存在湿法作业不到位、物料装卸未采取防尘措施等问题。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各类扬尘问题298个;城市建成区还有42个燃煤小锅炉和23个小作坊;全市138户砖瓦企业中74%没有脱硫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资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资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按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专项检查发现的扬尘问题整改。加强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管控,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整治。2018年6月底前制定扬尘管控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2018年6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42个燃煤小锅炉和23个小作坊。
4. 落实《资阳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的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四、关于一些重点领域比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共24项任务)
★(六十五)全省现有167个自然保护区中,四川省2017年自查发现130个自然保护区内存在1252个生态环境问题,其中矿产开发类334个、水电开发类309个、旅游开发类148个,位于核心区的356个、缓冲区的192个。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宁、杨洪波、尧斯丹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分类别、分阶段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已分别制定《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环保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方案》《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
2.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党政属地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全面系统梳理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精准施治,全力攻坚,在短时间内完成突出问题整改。
3.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专项问题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在已完成大部分整改任务的基础上,实行问题整改月调度制度;加强执法监管,每年开展1次联合执法检查,每两年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专项考核评估;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增强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和相关巡查监管能力。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项目的关停关闭,2018年6月底前依法限期拆除相关设施设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小水电问题整改任务。
5. 国土资源厅在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矿业项目的关停关闭,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矿业问题整改任务。
6.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完成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问题的整改,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旅游开发问题整改任务。
7. 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管理职能。
(六十六)绵阳市11个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探矿权36宗、采矿权40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为千佛山、雪宝顶、小寨子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3宗探矿权办理了延续、保留或变更手续,直至2017年2月还为千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黄洞子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矿业权,分类别、分阶段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 绵阳市依法关停关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矿业项目,对试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探(采)矿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矿业权井硐封闭、设备拆除,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2. 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到严格依法审批矿业权,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六十七)绵阳市全市7个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水电开发项目14个,其中位于千佛山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6个,位于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平武县东方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水电项目于2013年后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水电开发项目。
整改措施:
1. 2018年4月底,绵阳市根据项目所在地功能区和项目性质,按“一站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表。
2. 绵阳市依法关停关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水电开发项目,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3. 绵阳市对合法项目依法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指导绵阳市依法完成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问题的整改任务。
(六十八)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有19个码头、57处砂石堆场、1家建材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网箱养殖等未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泸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按要求认真推进整改工作。
2. 2018年2月底前依法关闭合江文桥建材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拆除设备;2018年3月底前依法全面取缔保护区内网箱养殖;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砂石堆场整治。
(六十九)凉山州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有大唐普格海口风电场,该项目道路、风电基座等非法占用保护区草地56.3亩,施工过程中约36万立方米弃渣随意倾倒,明显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但普格县农牧局、水务局未依法进行查处,县政府也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责任单位:凉山州委、州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快恢复草地生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大唐普格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草原征占用手续、水保方案变更备案及批复。
2. 凉山州督促大唐普格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完成施工区范围内的弃渣清理,完成道路、边坡、施工平台及渣场治理。
(七十)全省已建成的4871个水电站大多采用引水式开发,由于下泄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控措施不到位,生态流量下泄监管困难,导致部分河段出现河道减水或断流。
责任单位: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妥善有效解决因水电站导致的河道减水或断流问题。
整改措施:
1. 水利厅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调度,协调好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关系。建立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水利厅督促指导各市(州)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制定“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督促项目业主整改,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投入使用。
3. 环境保护厅在流域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中,合理确定下泄生态流量。
4.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全省水电站落实下泄流量措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水电站依法查处。
(七十一)雅安市青衣江和大渡河流域干支流水电开发建设密度大,多级电站截流,下泄生态流量得不到保障,水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雅安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科学评估水电开发,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 雅安市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小水电综合整治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 雅安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小水电下泄生态流量等问题梳理及排查工作,并推进下泄生态流量整治工作。
3. 雅安市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水电下泄生态流量整治工作,确保河道水生态功能得到恢复。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进一步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雅安市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七十二)周公河雅安段不到50公里建有近10座水电站,并且全部截断河流水。小水河在34公里河道上建有28座电站,开发强度过大和无序开发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雅安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科学评估水电开发,坚决纠正小水电无序开发行为,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 雅安市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的清理整顿。
2. 雅安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周公河雅安段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专项整治方案和小水河流域水电站无序开发问题综合整治方案编制。
3. 雅安市于2018年12月底前解决周公河雅安段河道断流问题,恢复河道生态用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小水河流域小水电的清理整顿,采取关停、整改等措施,坚决纠正小水河开发强度过大和无序开发的问题。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进一步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雅安市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并指导有关市(州)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认真落实下泄流量等措施。
(七十三)长江经济带成渝经济区内约46%的化工项目集中在沱江和岷江一带,约42%的化工产业沿长江干流分布,布局性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乐山、宜宾、眉山、资阳、阿坝10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完善化工产业园区风险防控体系。
整改措施:
1. 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江产业转型升级。
2. 严把项目准入关,推动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禁新增过剩产能项目,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中上游沿岸地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防高污染企业向上游转移。严格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源头控制;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
3. 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
4. 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七十四)全省人口密集区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搬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广元、遂宁、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眉山13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目标:分阶段完成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出台《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2. 2018年1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企业评估再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3. 2018年3月底前,向有关市(州)下达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任务,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
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督促有关市(州)分阶段完成搬迁工作。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十五)泸州化工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紧邻长江分布,合成氨、尿素、造纸等项目布局在距长江1至3公里范围内,但园区级、流域级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滞后。
责任单位:泸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基本完成沿江产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建设。
整改措施:
1. 在前期长江沿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排查的基础上,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深入推进沿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2.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并上报审查,在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设置生态隔离带。
3. 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2018年12月底前建立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数据库,全面推进园区内环境风险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一源一事一案”及风险信息登记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加快环境应急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构建四级风险防控体系。
4. 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及企业综合管理。强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七十六)巴中市南威水泥有限公司已处于南江县城市建成区内,周边群众对其造成的污染反映强烈,但搬迁关闭工作进展缓慢。
责任单位:巴中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实施巴中市南威水泥有限公司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成立南威水泥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 2018年3月底前制定搬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3.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搬迁项目立项、可研、选址等前期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4.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工程土建及设备安装;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搬迁。
★(七十七)紫坪铺水库是成都市主要饮用水源,都汶高速横跨水库库区,存在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蓄毒池等应急防护措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环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范锐平、张雨东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成都、阿坝2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建立紫坪铺水库涉危化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道路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成都市、阿坝州在紫坪铺水库沿线增设标识标牌。
2. 2018年5月底前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庙子坪岷江特大桥应急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蓄毒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根据涉危化品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公安厅会同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线路审批,进一步加大沿线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最大限度降低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
(七十八)上游阿坝州茂县土门循环经济园区和理县下孟工业集中区也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责任单位:阿坝州委、州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 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新增涉危险化学品和过剩产能项目;严格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
3. 督促园区定期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完善风险源管理名录,对排查出的问题对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4. 进一步加强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七十九)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还有一定缺口。
牵头督办省领导:杨洪波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整改措施:
1.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 眉山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成都、绵阳、遂宁、乐山、南充、宜宾6市的6个项目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运营。成都、泸州、广安、达州、凉山5市(州)6个项目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3. 有序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一期建设并投入运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二期、内江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4.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5. 加强规划刚性约束,2020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八十)全省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存在缺口。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
1.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 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3. 成都市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医废处置中心扩建项目并投入运行。
4.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医废处置项目选址、立项、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
5.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6. 2020年12月底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
(八十一)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内江、阿坝、甘孜等3个处置项目至今未建成。
责任单位:内江、阿坝、甘孜3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3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整改措施:
1. 内江市、阿坝州、甘孜州明确1名市(州)级负责同志牵头,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项目进度,有序推进建设任务。
2.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内江市、甘孜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3. 2019年12月底前建成阿坝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八十二)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城市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于2012年10月建成后,以收费标准未出台为由至今一直闲置未运行,该市每年上千吨医疗废物只能异地处置。
责任单位:资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稳定运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整改措施:
1. 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已于2017年12月底前正式投运。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2. 2018年1月已出台资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3. 制定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相关规定,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医疗废物。
(八十三)全省2016年约82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未无害化处置、临时堆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普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规范农村临时堆场。
整改措施:
1.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宜宾、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9个市(州)制定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治理方案,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市城市达95%(成都达100%)、县城达85%。
2. 2018年6月底前,各市(州)制定农村生活垃圾、临时堆场等无害化处置治理方案,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18个地级及以上市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
3.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加大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八十四)141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中46个无渗滤液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攀枝花、乐山、广安、雅安、阿坝、甘孜、凉山7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对46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攀枝花、乐山、广安、雅安、阿坝、甘孜、凉山7个市(州)完成对46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方式效果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果,对不能达到处置效果的,2018年8月底前制定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 2019年12月底前,按照渗滤液建设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并稳定运行。
(八十五)2010年建成的58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42个需要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7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6月
整改目标: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升级改造。
整改措施:
1.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7个市(州)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造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升级改造。
2. 加强《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2020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八十六)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建设的14个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仅完成2个。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资阳12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6月
整改目标:完成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资阳12个市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完成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 加强《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2020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并通报结果。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倒逼地方落实主体责任。
(八十七)绵阳市三台县政府及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场内共积存1.3万立方米垃圾渗滤液,下游监测井部分时段氨氮超标。
责任单位: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提升三台县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整改措施:
1. 严格落实三台县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监管职责。
2. 开展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改,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3. 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4. 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八十八)经对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举报分析,噪声、垃圾、油烟等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普遍,涉及到全省所有城市和部分县城,成都等人口多、规模大城市尤为突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整改措施:
1. 成都、南充等人口多、规模大的城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 各市(州)集中开展噪声、垃圾、油烟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市民生活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行为。
3. 各市(州)依法依规严控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噪音扰民,合理规划建设高速公路等干线公路沿线居民住宅。
4. 各市(州)进一步强化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统筹布局城市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科学合理选址建设。积极推进成都、德阳、广元城市垃圾分类试点。
5. 各市(州)建立群众信访投诉办理常态长效机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和信箱关闭后的环境信访举报,统一由“12369”环保热线和市(州)长信箱受理,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推进群众环境诉求持续解决。
6. 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办理服务指南》,指导各市(州)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快速通道、垃圾处理站等项目选址的环境影响论证,增强选址科学性。
7. 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通过设置降噪屏障、限速标志、禁止鸣笛标志等降噪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成德绵、达渝、乐宜等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问题。2018年6月底前在公路规划和项目设计等方面,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相应的环保设施与公路同步建设,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同步投入使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五、关于追责问责要求的落实(共1项任务)
★(八十九)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请四川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将按程序移交四川省委、省政府,并送监察部备案。四川省委、省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雁飞
责任单位:省纪委机关牵头,省委组织部、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对督察反馈意见需追责问责的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整改措施:
1. 准确把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问责指导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追责问责问题线索。
2.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的其他问题,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加强督促指导和统计汇总。
3. 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追责问责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机关直接办理,查清基本情况;不涉及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机关转有关地方纪委调查核实,并落实包案责任,必要时到市(州)现场督促指导。
4. 2018年5月底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汇报沟通。
5.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问题线索追责问责工作,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年8月7日至9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形成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督察意见》)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反馈意见问题找得准,实事求是,要求明确,有利于全省上下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改进工作、补齐短板,不断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以对人民负责、向中央看齐的态度,将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坚决抓紧抓好、落实见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推动全省上下对新发展理念的认识再深化,对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力度再加大,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各项部署再完善,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结构、改进生产生活方式,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整体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行业工作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真整改、实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反馈意见的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完成整改后,要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对反馈问题及整改过程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区域性、流域性和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聚焦成都平原等重点区域、沱江和岷江等重点流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环境准入、环境监管执法、考核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经济政策和治理体系等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四川经济转型升级、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整改成效,运用和巩固好督察成果。
三、整改目标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严格对照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制+责任制”,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确保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整改高质高效。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和按月“交账制”,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把督察反馈问题全部如期整改到位。
(二)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加快建设发展水平高、产业体系优、创新能力强、开放程度深、市场机制活、协调发展好的现代化经济强省。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方式基本形成。
(三)生态环保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合督察整改工作,举一反三,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改革创新,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更加明晰、考核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单位)各尽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进一步强化并高效运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5%,冬季持续雾霾天数明显减少;全省地表水87个国控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达到81.6%以上、无劣Ⅴ类水质断面,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7.6%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
四、整改举措
认真对照督察意见梳理的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制定《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其中,15项重点整改任务由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采取以下举措: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1. 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2. 全面压紧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修订完善《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体系,细化、实化、量化各地、各部门责任,严格依法落实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建立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3.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突出“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将环境目标分解到下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逗硬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环境问题线索定期移交移送机制,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扩大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激活社会资本投资潜力,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强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
(二)坚决以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推动绿色发展
1. 优化空间开发布局。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把“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的重要依据,引导发展方向、调控开发强度,逐步扭转部分城市产业布局混乱、工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加快解决规划不当造成的噪声、油烟扰民等问题。推动开展成都平原战略环评,实现全省中心城市(成都)与周边城市统筹发展,促进城市群、产业集群合理布局、规模优化。全面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形成以“一轴三带、四群一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2. 完善环境准入制度。出台并实施环境准入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手段的环境准入体系,形成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城市结构改善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3.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禁止新上限制类投资项目,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产业规划。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倒逼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改造升级。
4. 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计划,开展节能环保对标行动,全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进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升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绿色发展。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优先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实施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绿色四川”旅游行动计划,完善旅游环保基础设施,严格生态保护。
(三)以全面落实河长制为重点坚决打好碧水攻坚战
1. 强化规划引领。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出台沱江、岷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由省级河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已印发的“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出台其他8条省内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整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总体控制作用,增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性有效性、水资源开发合理性、水生态保护系统性,推动建设生态优美、交通通畅、经济协调、市场统一、机制科学的长江上游沿江经济带。
2. 强化流域环境承载约束。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将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流域管控要求,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完善流域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3. 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强力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在2017年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升级完善河长制各项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湖长制体系,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根据“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年度目标、问题、任务、责任4张清单,做好河长制各项工作。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为重点,积极开展严重污染水体整治、良好水体保护、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四大工程”,实现长江干流(四川段)、嘉陵江、青衣江、泸沽湖、紫坪铺水库等良好水体水质稳中趋好,扎实推进长江干流(四川段)及岷江、沱江、嘉陵江和金沙江等流域非法排污口、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促进岷江、沱江污染较重流域水质不断改善,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以实施岷江、沱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重点,加快落实《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提档升级。大力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按时完成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99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大力实施《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分年度完成176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德阳、绵阳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堆场整治,完成24个磷石膏堆场整治;强化涉磷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安装总磷在线监控设备100套。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污染防控要求,实施农业源污染全过程控制,加快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全面取缔禁养区内54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快编制并实施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绛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污染严重的24条小流域污染整治方案。
4.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巩固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全面公开120个问题整治信息,开展问题整治“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在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进一步加大问题排查力度,将新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清单一并推动解决,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加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
(四)以区域联防联控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 调整产业结构。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持续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到2020年底,关停淘汰112.97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压减420万吨粗钢、500万吨水泥、3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3400万吨煤炭等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成都平原地区产业结构,加大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高污染行业淘汰力度,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轨道交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装备、清洁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
2. 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大力实施“气化全川、电能替代、清洁替代”工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发电的使用比例。提高城市建成区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有序推进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出台优惠电价政策,鼓励电代煤。控制煤炭使用,禁止高硫高灰商品煤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推动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耗强度较2015年下降16%。
3. 强化污染整治。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管理。深入实施减排、抑尘、压煤、治车、控秸“五大工程”,加大钢铁、火电、水泥、化工、垃圾焚烧、平板玻璃、砖瓦等行业污染整治力度,完成24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砖瓦企业、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到2020年全面淘汰县以上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鼓励实施锅炉煤改气、煤改电。
4.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严格渣土运输监管,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加强车、油、路综合管理,强化源头管控,提高油品质量,整治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移动源,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5.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为重点,强化分区管控,实行区域内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力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强化川渝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五)以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为重点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1. 划好生态保护红线,夯实生态本底。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抓好勘界、立标、落地工作,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教训,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妥善处置生态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2. 推进生态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治。进一步梳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保护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完善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依法整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1252个违法违规采矿、探矿、水电、旅游、交通、风电等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其他保护地的违法问题,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成一批,确保各类生态保护地内违法违规问题有效整改到位。
3. 全面推进水生态修复。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实施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落实下泄生态流量等生态保护措施,建设下泄生态流量视频监控系统,依法依规处置小水电开发问题。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完善湿地保护网络,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城市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开展退养还滩、生态补水,稳定和扩大湿地面积。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4. 持续开展绿化全川行动。深入实施《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方案》,围绕构建“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格局,加快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统筹实施重点工程造林等九大绿化行动,以川滇、秦巴、大小凉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战场,加快推进宜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植树造林全覆盖。大力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稳步推进森林抚育。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创建活动。加快建设森林走廊,严格落实森林、林地、湿地、沙区植被等生态红线制度。
5. 推进生态脆弱区治理。因地施策,按照区域生态特点稳步推进生态脆弱区保护。加快推进沙化土地、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干旱半干旱土地和陡坡耕地综合治理,针对阿坝州和甘孜州沙化、退化草场等重点区域,实施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保护改良治理退化草地15400万亩,重点综合治理299万亩沙化草地、1200万亩鼠荒地(黑土滩)。加强对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区重大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高质量高水平推进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和发展提升,努力把灾区建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民族地区绿色发展脱贫奔康的典范。
(六)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夯实环境安全基础
1. 切实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探索设置高风险园区生态隔离带。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组织实施《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限期完成内江市、阿坝州、甘孜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范运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开展汽修、涉重金属、医疗机构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3.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推进实施《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及城镇生活垃圾环保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堆存和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升级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成都等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强化垃圾收运处全过程管理。完成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七)以强化生态环保治理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快推进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改革方案拟为:在环境保护厅设置环境保护总监察职位(副厅级、厅党组成员),增加行政编制;设立环境监察办公室,分片区设置5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将核与辐射监测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垂管范畴;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内设开发区(高新区)环境监管机构;建立条块结合、权责明晰、各司其职、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
2.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将“三线一单”硬约束作为综合决策的基础条件之一,将源头严防落实到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规划中。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评价结果,实施针对性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国家标准,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生态环保标准体系。严格环境质量达标管理,达标地区保持稳定,不达标地区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3.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调整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快建成适应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的监测网络。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完善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生态、污染源监测体系,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提升环境监测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4.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设立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研究组建省级环保投资平台,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在重点流域组建流域治理公司。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限,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全面推开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5.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四川省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大激励补偿资金额度,发挥约束激励作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省级补偿标准,有序开展多渠道筹措生态综合补偿资金的政策研究和试点示范,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力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工作,继续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6.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根据国家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情况,加快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统筹推进沱江、岷江等流域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环保执法震慑力。坚持经常性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不定期督察和暗访为主,不断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有条件的地方,在公安机关探索设立环保警察;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在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与资源审判庭。
7. 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第三方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扩大第三方运营、规范第三方监测、健全第三方监督。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健全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职业荣誉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实行有奖举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成立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调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由省直有关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推进落实整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整改领导机构,并明确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机构。
(二)加大环保投入。全省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岷江、沱江、嘉陵江“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成都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环境资源税制改革,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决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省级领导同志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联系指导市(州)工作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州)、县(市、区)业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严肃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单位)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倒排工期,实行挂图作战。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报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整改销号、日常监管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由省纪委牵头查处,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征得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其他问题由各地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绝不姑息、绝不护短、绝不手软。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倒逼整改到位。
(五)强化督察督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牵头督办机制,由牵头省领导负责对重点整改任务开展督促指导,找准问题症结,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实行周调度、周通报、月交账制度,明确具体的销号标准和程序,实行严格的销号制度,采用清单管理、领导包案、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改进度滞后的,综合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监督、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手段,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六)加强宣传报道。建立省、市、县宣传三级联动机制,全面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深入宣传整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健全环境问题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及时公开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和办理进度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至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邀请社会各领域代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参与问题整改、监督整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我省制定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细化整改措施,按期整改销号。共确定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其中,15项重点整改任务(标注★号)由省领导牵头督办。
一、关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共24项任务)
★(一)通过督察谈话和问询,部分领导干部反映,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全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认识不足,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不够,发展与保护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牢,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环境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整改措施:
1. 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2. 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市(州)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年不少于6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3.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清单,强化履职尽责跟踪管理,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 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读书班的重要任务、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增加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
5. 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报道,深入宣传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坚定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具体举措和经验成效,曝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至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原则上,市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安排不少于3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市、县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
6. 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督导,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推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
(二)省发展改革、交通、农业、旅游等部门未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出台的“十三五”能源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旅游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没有严格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限期完成相关规划环评问题整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形成在决策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十三五”能源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旅游业发展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有关要求,落实有关措施;开展规划回顾性评价,把评价有关要求纳入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内容进行落实。
2.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并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审查。
3. 进一步梳理省级层面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十三五”页岩气规划和沱江、涪江、渠江等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4. 2018年6月底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健全在决策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长效机制。
(三)2015年以来,仍有遂宁大英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泸州合江中国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宜宾临港腾卓智能制造基地、内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省级重点项目未批先建。
责任单位:泸州、遂宁、内江、宜宾4个市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6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立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 依法查处内江电子商务产业园违法项目,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 依法查处宜宾临港腾卓智能制造基地违法项目,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 依法查处遂宁大英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4. 依法查处泸州中国合江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项目环境违法问题,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5. 严格执行《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动态掌握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等信息,凡查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项目,一律不得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或从名单中剔除。
★(四)自贡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和督促考核不到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
牵头督办省领导:黄新初、冷志义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自贡市各地、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环境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点工作有力推进,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压紧压实,考核机制健全完善。
整改措施:
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2. 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政策等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学习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
3.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4. 明确2名市级负责同志分别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查督办,推动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建立市级环境保护工作巡查制度,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巡查。
(五)自贡市2016年未完成PM10、PM2.5、优良天数率考核目标,PM2.5浓度全省最高,2017年上半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上升32.5%、20.8%,增幅居全省前列。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各项工作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自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自贡市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燃煤总量控制方案,2019年6月底前彻底淘汰县城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及产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快淘汰水泥、建陶、石化、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率达到60%,2019年12月底全面完成。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砖瓦行业综合整治。全面清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台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4.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污染企业治理,完成汽修行业喷烤漆房升级改造工作;开展石化行业工业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5. 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监管,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统一的施工场地视频监控平台;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水平,加密清扫和冲洗频次,2018年6月底前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6. 2018年3月底前制定取缔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6月底前全面取缔非法搅拌站。
7. 2018年3月底前制定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城及主城区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
8.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市、县两级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9. 2018年3月底前制定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疏堵结合,加快秸秆收运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处置,实行秸秆全域禁烧。
10. 完成《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细化“一厂一策”限产停产方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预警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1.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履行川南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单位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建设大气环境网格化监测监管系统,完成现场端的安装工作。
(六)自贡市水质达标率从2013年的50%下降到2016年的11.1%,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10%上升到2016年的77.8%,地表水市控及以上监测断面达标率仅30.8%,6个国控考核断面中5个水质不达标,其中2个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自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地表水国省考核监测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不断提高,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实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水污染整治责任制,2018年2月底前制定釜溪河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和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2. 加强对2017年已建成的张家坝化工厂遗留渣场渗滤液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晨光工业园区等5个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2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019年6月底前完成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东部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对71座临河(设置有入河排污口)或设计规模在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50%,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4. 2019年12月底前消除城市建成区8条黑臭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釜溪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8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完成4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沱江干流生态走廊。
★(七)虽然四川省及各市(州)均已出台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但由于一些工作分工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有关工作推进不力,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明确、边界清晰。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各市(州)参照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于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市(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2.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推进园区污水处理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信息公开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虽然全省已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但在一些地方实施过程中存在考核走过场,压力传导层层衰减的问题。如,广安、达州、眉山、资阳等4个市在四川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但在当年省政府市(州)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考核中得分仍然接近满分。在四川省2016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中,19个市(州)得分相同,并且均超过考核设定的最高分值。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王宁
责任单位:省委绩效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审计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提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落地落实。
整改措施:
1. 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根据国家考核指标变化同步调整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突出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特点,进一步优化年度考核指标设置。
2. 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及年度考评细则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和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暂行规定》,将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到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强化考核。
3. 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并将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与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综合考核挂钩。对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和2015年经营业绩考核环境保护部分进行扣分,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企业相应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追溯处理。
4. 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办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5.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 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党委、政府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考核与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对接,强化激励和约束导向,确保相关考核结果总体一致,与国家政策要求和群众直接感受一致。
7.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成都市2016年有19个区(市、县)未完成PM2.5浓度改善目标、21个区(市、县)未完成PM10浓度改善目标,但考核得分均在95.1至100分之间,与实际完成情况严重不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空气质量目标考核。
整改措施:
1. 修订完善《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将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任务分解到成都市各县(市、区),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财政资金扣缴等方式处理,对完成任务的视情况进行资金奖励。
2. 制定出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年度大气治理各项重点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并将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3. 定期召开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同比改善情况实施月通报。
(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不够,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学习教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全省上下形成讲落实、重落实、抓落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
整改措施:
1. 各地、各部门(单位)把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绿色发展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读书班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做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思想上自觉、行动上主动。
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落实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领导责任,落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抓的监管责任,坚决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
3. 强化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4.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暗访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2018年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领导带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情况专项督导,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纠正思想偏差,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6. 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加大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比重。举办持续推进环境保护“三大战役”专题研讨班。
7. 广元市、甘孜州、筠连县、宜宾县立即废止督察发现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同时,省法制办牵头,2018年5月底前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专项清理行动,严格政策措施的法制审查,杜绝政策层面乱作为现象。
★(十一)达州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王树江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加坚定自觉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重发展轻环保、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持续推动达州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整改措施:
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2. 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政策等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学习1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
3. 修订完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明晰全市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能职责。
4.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带队暗访1次,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牵头督办1次,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施约谈、通报,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5.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细化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并严格考核和奖惩。
(十二)达州市政府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但截至督察时仍未建成;主城区应于2016年完成新改建污水管网89公里,但当年仅完成33%,每天约3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流。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建工程,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措施:
1. 2018年1月底前已完成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9.3公里管网建设,并通水试运行。
2. 加强组织领导,由分管副市长牵头,2018年8月底前修编完成达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进达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城区其他12个项目共计149.24公里污水管网建设。
(十三)达州市304个乡镇中245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整改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常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
2. 加快推进通川区江陵镇、达川区大树镇等80个涉及重点流域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8个,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
3. 其他非重点流域乡镇通过建设人工湿地、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解决乡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0个,2019年12月底前完成60个,2020年12月底前完成85个。
4. 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市政、环保、生态等各类专项资金,2018年至2020年每年至少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运用PPP模式、财金互动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十四)达州市中心城区2016年二氧化氮、PM10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上升41.4%、22.9%。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落实《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各项工作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达州市大气区域综合整治项目方案(2017—2020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按期完成空气质量目标。
2.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全市燃煤总量控制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城市建成区及产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快淘汰钢铁、水泥、石化、焦化、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50%,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4. 落实《达州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的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5.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对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推进汽修行业污染治理,开展石化行业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6. 加强城市扬尘治理,加密清扫和冲洗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监管,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建成全市施工场地统一视频监控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车辆全球定位系统(GPS)安装,市本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7. 2018年2月底前出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方案,达州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率达到95%(2018年8月底前达到66%、2018年12月底前达到70%、2019年12月底前达到90%、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5%)。
8.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市、县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9. 2018年6月底前制定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秸秆收运体系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落实秸秆禁烧区域禁烧政策。
10.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细化“一厂一策”限产方案。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预警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十五)达州市147家砖瓦企业仅1家建有脱硫设施,59家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合规企业整治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在全面排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行市级领导包案督办制;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一厂一策”整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跟踪督办。
2. 2018年4月底前,开展淘汰关停一批“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关停成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两断三清”,一律淘汰关停到位。
3. 2018年5月底前,开展规范整治一批“回头看”。严格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开展规范整治,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企业,全面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问题复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达标。
4. 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治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十六)达州市国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Φ2.4×8.5m粉磨机)、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Φ2.5×8.5m立窑1台、Φ2.4×13m球磨机1台)未按国家要求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依法依规完成相关落后产能淘汰。
整改措施:
2018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拆除达州市国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Φ2.4×8.5m粉磨机、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的Φ2.5×8.5m立窑和Φ2.4×13m球磨机。
(十七)达州钢铁集团公司不仅未按环评批复要求于2010年底前淘汰80平方米烧结机和370立方米高炉,而且于2011年6月将80平方米烧结机擅自扩容至91平方米,达州市政府违规对其进行环保备案。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限期关停拆除。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拆除370立方米高炉。
2. 按照达州钢铁集团公司整改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前期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烧结机配套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烧结机进行减量生产。
3.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拆除。
★(十八)达州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尽快创造条件搬迁达钢至城市外围,并于2013年成立达钢搬迁工程指挥部,从2013年起连续3年将其列为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目标考核,但有关搬迁工作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王树江
责任单位: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限时整改
整改目标:实现达钢集团在主城区关闭。
整改措施:
1. 达州市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达钢集团环保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强力推进达钢集团环保整治工作。
2. 在达钢集团达标排放改造的基础上,近期按照“减产量、调工艺、腾空间”的要求,深入推进环保整治工作。
3. 统筹考虑环境容量、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加快推进达钢集团在主城区关闭。
★(十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在保护区内新批准设立采矿权3宗、探矿权11宗,为28个保护区的107个采矿权办理延续手续,为79个保护区的192个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2017年以来还为6个保护区的14个采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为11个保护区的20个探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其中,5月还为九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四川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红岩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为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洪雅县大岩窝铅锌矿办理了探矿权延续手续。
牵头督办省领导:尧斯丹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新立、延续登记,停止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封闭井硐,拆除设备,实施植被恢复。
整改措施:
1. 成立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推进整改,统筹研究矿业权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关停整改标准、分类补偿办法、有序退出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 认真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3.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矿业权问题,由有关市(州)党委、政府确定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组织制定关停、退出及实施生态恢复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实行“一案一策”分类办理。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
4. 在全面停止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整改进度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采取专项督察检查,以点带面,督促指导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设备拆除、井硐封闭,实施植被恢复。
(二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动淘汰燃煤小锅炉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221台应淘汰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淘汰。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眉山、雅安、巴中、阿坝16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全面淘汰全省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1. 纳入2017年淘汰计划的2413台燃煤小锅炉已完成2264台、完成率93.8%,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淘汰的61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淘汰。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配合,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对剩余149台燃煤锅炉制定淘汰方案,分类施策采取拆除、煤改电、煤改气等方式,确保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全面排查全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应淘汰尽淘汰。
(二十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3户平板玻璃和5户水泥生产企业仍在继续生产,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贡、乐山、内江、达州、巴中、雅安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3户平板玻璃和5户水泥生产企业落后产能淘汰。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自贡、乐山、内江、达州、巴中、雅安6个市立即对8户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停产,限期完成淘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工作督办。
2. 自贡市落实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相关工作,防止其恢复生产,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
3. 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停产,其2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已列入乐山市落后产能淘汰名录,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
4. 内江市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威远县庆卫水泥有限公司关停淘汰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
5. 达州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国威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宣汉源昌水泥有限公司2户水泥企业落后设施设备拆除。
6. 巴中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白玉玻璃制品厂、川北玻璃厂2家平板玻璃企业落后设施设备拆除。
7. 雅安市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石棉县川矿水泥有限公司关停淘汰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
8. 2018年8月底前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十二)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把关不严,上报情况不实,导致本属于钢铁企业的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达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强化相关审核制度管理。
整改措施:
1. 加强相关审核制度建设,规范相关认定操作程序、流程。同时,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
2. 2018年3月底前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督促达州市制定渠江铸管有限公司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工作,至督察时尚无进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改造工作。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政策、集中供热政策支持措施。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促有关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有供热需求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进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具体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计划按期完成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十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落实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00座加油站、8座储油库尚未开展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等相关企业,攀枝花、德阳、绵阳、遂宁、乐山、宜宾、南充、广安、达州、眉山、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5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 2018年9月底前完成103座,2018年12月底前完成3座,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油气回收治理整改工作实施月调度,及时掌握进度,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督查。
2. 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细化整改方案,按期保质推进完成。
3. 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
4. 涉及加油站、油库搬迁工作的市(州),要制定搬迁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长江部分支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问题(共30项任务)
(二十五)2016年,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约30%的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比例72.4%,比当年考核目标低4.6%。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改善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水质达标率逐年提升,劣V类水体进一步减少。2018年至2020年,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79.3%、80.5%、81.6%以上;2018年至2019年,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4.6%、2.3%以内,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
2. 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在2017年落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基础上,2018年进一步升级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落实“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的各项措施,做好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严格考核。
3. 全面落实《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8月底前完成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绛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24条小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嘉陵江、渠江等其余8条省内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流域水污染整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的总体控制作用,增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性有效性、水资源开发合理性、水生态保护系统性。
4. 扎实推进长江干流(四川段)及岷江、沱江、嘉陵江和金沙江等流域非法排污口、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并加强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项目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实施长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长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
5. 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将水环境容量作为流域管控总体要求,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启动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程,提升化工企业入园率;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6. 巩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果,加强日常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省级以下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开展“厕所革命”,2018年新建乡村公厕1050所、改建乡村公厕479所。
7. 巩固全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行种养循环生态治理,因地制宜配套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沼气工程。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8. 强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期完成纳入国家黑臭水体监管平台的99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二十六)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的81个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仅完成17个,计划新增的12496公里污水管网,实际只完成54%,29个县城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目标任务,2019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行业监管机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各市(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监督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
2.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2017年省财政已安排30亿元专项债券,2018年至2019年计划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债券,用于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 各市(州)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十七)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需实施的37个市、县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6个未按规划要求完成。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建立月调度制度,2018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污水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底前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污泥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污泥设施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快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
2.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各市(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评估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
3. 各市(州)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十八)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全省已建成的212个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有88个运行不正常。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8年3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6月底前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中控、在线、台账等问题整改;其余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各市(州)属地主体责任,开展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查,2018年3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
2. 2018年6月底前,督促指导各市(州)针对88个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
3. 各市(州)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中控系统、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和污泥处理处置台账管理不到位等容易整改的问题,2018年8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处置能力不足、超负荷运行、管网不配套、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低等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十九)全省45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4个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成都、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雅安8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14个依托城镇污水或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督促14个工业园区加快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
2. 各有关市县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2018年8月底前,建立完善当地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经费。
(三十)农业部门工作推动不力,截至2017年7月,全省禁养区内242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中仍有541家未关闭搬迁。
责任单位: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任务。
整改措施:
1. 农业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州)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畜禽养殖业,规范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
2. 巩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成果,防止禁养区内养殖问题反弹。
3. 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审批联动机制,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项目。
4. 农业厅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强化督查督办。
★(三十一)沱江是长江重要的一级支流。由于长期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叠加显现,加之部分地区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流域内38个省控以上断面中,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率从2013年的29.0%上升至2016年的66.7%。
牵头督办省领导:邓小刚、杨洪波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沱江流域内国省控监测断面优良水体比例逐年上升,国省控监测断面2018年至2020年水质优良率分别达到25%、42%、62%以上;2018年至2019年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在20%、12%以内,2020年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沱江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沱江流域7市开展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2. 实施工业源全面达标行动,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限期整治磷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污染问题,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实现工业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全覆盖,有效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 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建、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 实施农村面源控污行动,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河渠塘坝综合整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5. 开展典型河道内源减量行动,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实施典型河道环保疏浚;建立水资源调度长效机制,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
6. 实施德阳市磷污染减排攻坚行动,建立沱江上游区域涉磷矿产退出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磷化工企业废水治理,开展涉磷污染重点企业专项整治。
7. 实施沿江重点小流域还清行动,2018年8月底前完成石亭江、鸭子河、青白江、毗河、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球溪河、釜溪河(威远河、旭水河)、濑溪河等小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集中开展沱江污染治理,2020年12月底前青白江、毗河、阳化河、球溪河、釜溪河、濑溪河入沱江干流处消除劣V类水体。
8.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行动,优化饮用水水源布局,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未稳定达标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消除劣V类水源地;开展风险源排查,完善保护区穿越道路风险防控设施,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9. 开展“沱江河网”建设行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建立重点断面应急预警机制,完善污染源监测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控体系,搭建全流域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能力。
10. 创新治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沱江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各地将市、县污水垃圾等处理项目“打包”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行;通过多元主体提供沱江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
11. 完善科学支撑体系,建立由院士、知名专家组成的高层次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家顾问团,充分发挥已成立的沱江流域治理研究所作用,及时为流域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统筹推进沱江、岷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
(三十二)沱江15条主要支流中,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等5条支流2016年水质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成都、自贡、德阳、内江、资阳5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毗河。成都市实施“一县一厂、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工程,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龙泉驿区平安、西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12月底前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18万立方米/日,新改建污水管网1213公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长流河智慧产业城段综合整治,建设毗河湿地公园。实施调水工程,确保毗河枯水期生态基流。
2. 球溪河。内江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球溪镇、配龙镇、发轮镇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球溪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投入试运行;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配龙镇、发轮镇污水处理厂。眉山市加快推进流域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5个,2019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0个;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3. 中河。德阳市系统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广汉市南兴镇—西外乡、三水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新丰镇污水管网工程,关闭青白江流域广汉段200余家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白江支渠清淤工程。
4. 九曲河。资阳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加快主城区老旧管网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5条道路七位一体全面改造。强化沿岸生态岸线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将城区段老旧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市政截污干管;加大巡查力度,严禁新增入河排污口;完善沿河乡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5. 威远河。内江市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严陵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威远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项目可研、环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201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龙会镇、镇西镇、新店镇等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枯水期生态补水,每年枯水期确保生态补水1000万立方米。
(三十三)沱江流域内应提标改造的71个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中67个未按期完成,534个乡镇中413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77个重点镇仅15个建成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完成沱江流域内相关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整改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沱江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2.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沱江流域各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评估考核。
3. 沱江流域各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时限推进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
(三十四)沱江流域内1928家规模化养殖场中,662家无污染治理设施,719家位于禁养区内。
责任单位: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资阳6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内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整改措施:
1. 巩固2017年沱江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问题反弹。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未在禁养区范围内的无污染治理设施的23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化整治。
★(三十五)位于上游的绵竹市磷化工企业密集,形成的11个不规范堆场堆存磷石膏约2000万立方米,但市委、市政府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大量磷石膏淋溶水未经处理进入沱江支流石亭江。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还擅自将50万吨/年磷酸盐产能扩至80万吨/年。
牵头督办省领导:杨洪波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绵竹市全面完成磷石膏堆场规范整治,涉磷产业新增磷石膏实现“产用平衡”,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磷石膏总量实现“消增削存”,最大限度减少磷石膏对石亭江水质的影响。
整改措施:
1. 停止审批绵竹市产生磷石膏的生产项目,全面关停九顶山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探(采)矿活动,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控制增量、消化存量。2018年12月底前,绵竹市涉磷企业新增磷石膏力争实现“产用平衡”,对达不到产用平衡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
2. 从严规范磷石膏堆场,已完成8个不规范堆场的整治。继续加快实施“一堆一策”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3个磷石膏堆场整治任务。
3. 2018年6月底前依法严格查处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擅自扩能环境违法问题并完成整改。
(三十六)沱江流域磷化工企业集中的绵竹市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未按要求建成4万吨/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绵竹市长期未按要求设立园区环保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健全园区环保管理机构,强化园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完成新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磷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2018年2月底前园区污水应急处置设施投入运行。
2. 2018年6月底前园区设立环保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人员,建立园区环保监管制度。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运,确保正常运行。
(三十七)2017年1至7月,沱江干流临江寺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比上升18.4%;支流绛溪河爱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同比上升79.0%和42.2%。位于中游的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46个乡镇中有39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约17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直排,5个工业聚集区中有4个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1个也因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早日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1. 成都市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绛溪河水污染整治工作,组织专家团队对水质下降原因进行再会诊、再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
2. 2018年8月底前完成绛溪河流域水质达标方案编制,按期完成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
3.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成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问题整改,后期强化日常管理。
4.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石盘(四海)食品医药产业园、城南工业园、平泉精细化工产业园、贾家中小企业园4个园区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5. 全面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并采取第三方运营等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6.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正常运行;完成城区排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杜绝污水直排。
(三十八)截至2017年7月,简阳市全市禁养区内仍有7家规模化养殖场、784家散养户未关闭搬迁,加剧了沱江污染。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沱江流域简阳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简阳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简阳市禁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石盘研究所搬迁。
(三十九)位于下游的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投运,但至督察时仍未开工建设,城区每天约1.8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威远河。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并投运。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开工建设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2. 2018年8月底前建成一体化污水应急处置设施,集中处理达木河涂瓦桥附近的3个排放口污水。
3.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并投运。
(四十)威远县连界镇严陵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造成约6万人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 2018年12月底前,将6万人生活污水接入威远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四十一)威远县连界镇严陵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还存在偷排生产废水问题。
责任单位:内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摸清园区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坚决杜绝园区企业偷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内江市成立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察工作小组,依法调查相关环境问题并落实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 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通过夜查、暗查等方式,强化对园区内企业监管。
3. 举一反三,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加强重点园区和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依法依规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岷江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2016年流域水质达标率仅61.5%,部分支流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雁飞、刘作明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成都、乐山、宜宾、眉山、阿坝5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逐年好转。2020年,流域内纳入国省考核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5%以上,消除劣Ⅴ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岷江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岷江流域5市(州)开展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2. 流域内市县两级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成都、眉山、乐山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府河、新津南河、江安河、毛河、醴泉河、思蒙河、越溪河、金牛河、茫溪河等9条小流域达标方案。流域内各市(州)负责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
3. 流域内各市(州)认真组织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每季度调度1次。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岷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效果评价体制,严格目标考核,逗硬奖惩。
4. 水利厅牵头,流域内各市(州)组织开展岷江流域市县级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导。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岷江流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
5. 大力推行PPP模式治污,推进全域污水治理。流域内各市(州)大力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推进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引入耗水量大、排放量大的项目,严格限制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严禁新建中重度污染的化工、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上游严控新增磷矿开采项目。
6. 按照《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工业企业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完善污水、垃圾收集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现有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磷改造升级。优化沿江农业产业布局,合理施肥、科学施药,减少农田径流污染;严格落实禁养区内养殖企业的搬迁,2020年12月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
(四十三)位于中游的眉山市境内岷江干流及其支流断面2016年水质达标率仅12.5%,Ⅴ类水质占比26.9%,劣Ⅴ类水质占比42.3%,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支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2020年,岷江干流悦来渡口断面达Ⅲ类水质;支流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 由眉山市级总河长协调督促,相应河流各级河长负责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明晰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分工,按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小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推进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小流域污染系统治理,实施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与生态补偿,加大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废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涉磷企业专项整治,深化泡菜行业盐渍废水和造纸、印染等行业废水治理,降低全市排污强度和排污总量。加快工业园区和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干化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2019年12月底前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思蒙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关停、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体系;实施思蒙河重点河段生态修复工程。
4.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共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关停和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体系;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醴泉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
5.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对成眉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关停和整治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体系。
6.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金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对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水分类施策,加大治理力度,全面关停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成丹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十四)2013年至四川省级环保督察前,眉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对小流域污染治理推进不力。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
1. 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县(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相应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2.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修订完善《眉山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切实明晰环境保护责任,环环相扣落地落实,及时有效传导环保压力,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3.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绿色发展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加快建立环境综合执法体系。
4. 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每年重点工作,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开展常态化督查督办,市级负责同志每季度督导1次,切实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
(四十五)眉山市主城区及岷东新区、彭山城区每天约6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岷东新区建成区2018年12月底前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彭山城区2019年10月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85%,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0%。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6月底前完成岷东新区建成区雨污管网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2020年12月底前配套完成眉山主城区和彭山城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
(四十六)眉山市128个乡镇中80个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大力推行PPP模式治污,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8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8个,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8个,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四十七)眉山市12个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中6个未按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按《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 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
2.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眉山机械产业园区、彭山经济开发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洪雅县工业园区、丹棱工业园区等6个市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四十八)眉山市1455个规模化养殖场中仅161个开展了治理,重点小流域应关闭的221个养殖场中仅完成7个。
责任单位:眉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重点小流域内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全市重点小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和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
2.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日常监管,防止污染反弹。
3.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十九)峨眉山市因雨污混流、老旧管网破损严重且改造工作滞后等原因,每天约0.6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岷江。同时,城区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低而长期运行不正常,2016年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不到70毫克/升,2017年1至7月仅82毫克/升。该市政府虽然于2013年1月召开常务会决定彻底解决雨污混流问题,但之后没有进行过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导致有关工作一直没有落实,并且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仍然没有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乐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整改目标:强化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得到提高,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
2. 乐山市明确1名市级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峨眉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分片包干,包排查、包整治、包效果,每两个星期召开1次整改碰头会,督促整改工作。
3. 峨眉山市纪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成立联合督察组,强化跟踪督查,通报进展情况,将各项措施推进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 2018年8月底前完成污水管道病损排查整治和“两堰一沟”雨污分流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的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
(五十)2016年,攀枝花、南充等15个市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中均被发现存在较大问题。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41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120个环境问题全面完成整治。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全面完成全省41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120个环境问题整治。
2. 举一反三,各市(州)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市(州)对问题整改后续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察,杜绝问题反弹。
(五十一)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1%,比国家考核目标低2.5%。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大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已达标的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水质不下降。
2. 强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密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
3.实施《资阳市老鹰水库水质改善规划》,确保水质达标并长期保持。
4. 各市(州)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严格保护区管理,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
(五十二)抽检的2645个乡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仅85.9%。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逐年提高。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州)全面梳理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完成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并备案。
2. 各市(州)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治理。
(五十三)232个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有72个未完成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整改措施:
1. 加大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力度,全面梳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建立整改清单,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备案。
2. 有关市(州)对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市(州)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2018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方案报送;需调整取水口、建设水厂、建设管网以及搬迁保护区内建筑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十四)广元市剑阁县清江河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于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划定,但剑阁县政府2013年违规在其一级保护区内招商引资建设剑门关国际温泉大酒店和明珠卓锦城住宅项目,目前均已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广元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剑阁县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 2017年7月底前已停止使用广元市清江河原取水口,启用龙王潭饮用水水源地。
2. 2018年6月底前上报撤销清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请示。
三、关于部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共10项任务)
(五十五)四川省五大区域中,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均存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力问题。成都平原8个城市中,德阳、绵阳、乐山、雅安等4个市未完成2017年上半年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任务。川南4个市中,自贡、宜宾、泸州等3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川东北5个市中,广元、巴中等2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17个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 以区域联防联控为重点深入实施《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继续把成都平原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全省环境保护“一号工程”,加快实现成都平原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准、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快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结构和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2. 以部门联动为重点,压紧压实省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环境保护厅推动落实第二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力推进工业污染减排,推动三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督查检查和环境执法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使用,推动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开展节能降耗行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继续推进成都平原“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川南、川东北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
公安厅牵头,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达标查验,强化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加大对排放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淘汰。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提高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工地扬尘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充分利用各市(州)施工视频监控平台,实现施工扬尘在线实时监管。指导各市(州)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建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业主单位规范化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农业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化”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相关农业政策的鼓励引导作用,督促指导各地政府推动划定秸秆禁烧区域,联合环境保护厅指导全省开展秸秆禁烧,督促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制。
省质监局持续开展油品生产环节的抽检。
省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
3. 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加强领导、加大统筹,进一步压实压紧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 2018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广安、南充、达州、宜宾、眉山、雅安、资阳等15个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大投入、督查督办,按期达标;完成攀枝花、广元、巴中、甘孜、阿坝、凉山等6个市(州)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或巩固保持规划编制,明确措施、压实责任、强化督查,防止环境空气质量下降。
5. 严格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对问题突出的,严格追责问责。
★(五十六)成都市2016年PM2.5、PM10、二氧化氮等年均浓度未达标,优良天数比例仅60.5%,排名全省最后,比2014年下降2.6%;PM2.5、PM10和优良天数比例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上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8%。
牵头督办省领导:范锐平、张雨东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大投入,强化督查督办,加大目标考核力度。
2. 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成都市治霾方案,每年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调度,按月通报。
3. 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水泥、平板玻璃、砖瓦、燃煤火电等高排放行业产能。
4. 针对成都市扬尘污染问题,优化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市扬尘网格化管理平台,进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整治;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扬尘管控。
5. 针对夏季臭氧污染凸显问题,严格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石化、汽车制造、家具、包装印刷、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6. 建立用电、用气、用水动态管控机制,杜绝“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效反弹。搭建工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实现工业企业信用常态化监管。
7.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加强监测预警,在污染天气形成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减缓大气污染。
8. 严格执行《成都市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对22个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财政资金扣缴等方式处理,对完成任务的视情况进行奖励。
(五十七)截至2017年7月,成都市还有8520辆黄标车未淘汰。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强机动车管控。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成都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已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2. 出台相关政策,加快老旧车淘汰。
3. 严格机动车上牌登记管理,加强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和交通需求管理。
4. 全力推动三网融合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发展,持续推进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通过全力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继续推行公交专用道建设、深入推进“轨道公交+共享单车”慢行交通网络建设,构建高效融合、便捷衔接的绿色交通体系。
5. 科学推出尾号限行扩面措施。自2018年1月22日起将尾号限行区域扩大到绕城高速以内,进一步削减出行总量。
6. 严格按照《2018年度货运汽车城区道路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通告》,持续对进入中心城区的货车实施总量控制。
7. 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为目标,在公交地铁覆盖的“三圈四边”交通吸附点实施静态交通严管严查,对汽车乱停放、顿车等现象严格抓拍计分,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8. 加大“蓉e行”交通众治公益联盟平台推广使用,通过积分奖励的方式,鼓励私家车主主动停驶机动车。
(五十八)成都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严重,督察期间抽检的17辆柴油车中5辆尾气排放超标,1辆农用拖拉机和1台履带式挖掘机所用燃油硫化物分别超标9.5倍和19倍。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强化监管,推进重型柴油车尾气达标排放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用油达标。
整改措施:
1. 已依法查处督察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
2. 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成都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3. 建立全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抽查机制,对采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施工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扣分,与企业招投标挂钩。
4. 严格执行《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强化重型柴油车定期环检和抽检监管专项工作方案,依法对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5. 严格执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确保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燃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的违法行为。
6. 完善特种车辆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五十九)2016年抽查的成都市185座加油站和4座储油库中,119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不合格。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在营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合格且正常使用。
整改措施:
1. 根据对成都市加油站和储油库2016年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对油气回收不合格企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企业整改工作。
2. 完善年审程序,建立长效机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施运行质量情况纳入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审。
3.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抽查、检查,强化常态化管控。
(六十)成都市虽然加强了“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但治理工作推进缓慢。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清查出的14148户“散乱污”企业基数,根据“三个一批”原则,完成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1. 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长制,实施台账管理,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按照“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调迁入园一批”原则,2017年12月底前已基本完成14148户“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2. 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压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执法部门监督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开展“防反弹、防新增”工作。
3. 加强“散乱污”企业关闭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岗位援助、强化服务等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十一)成都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仍有410台,2017年上半年抽查发现322台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全部“清零”,实现全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 实施《成都市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建立月报制度,及时更新燃煤锅炉台账,实施销号管理。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889台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
2. 制定322台超标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抽检。
3. 2018年8月底前完成超标企业整改工作,实现全市在用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达标排放。
4. 研究制定成都市域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提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十二)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全市扬尘污染问题突出。2016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仅64.5%,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未在2017年3月底前划定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对违反扬尘管理的建筑工地和未纳入监管系统的渣土黑车非法运营依法打击不够,在2017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检查中,全市共发现各类扬尘问题2412个。
责任单位:成都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成都市建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完成扬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查处违规运渣车辆。
整改措施:
1. 扩大成都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7年12月底前已达85%以上。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扬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禁止露天烧烤区划定。2018年6月底前按要求制定扬尘管控相应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开展违规运渣车和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加强精细化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落实扬尘管控相关要求。
4. 夯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地,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实行工地开工前报告制度,执行建筑垃圾凭证排放、运输、消纳的规定,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5. 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加大对违法工地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以改代罚。
(六十三)德阳市2014年至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74.2%、73.0%、67.8%;2017年上半年,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上升6.3%和10.7%,优良天数比例下降至60.8%。2016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仅37.2%,比2012年还降低3.0%;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各类扬尘问题3425个;全市114家砖瓦企业中,90家未建除尘设施,105家未建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德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德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按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2. 根据德阳市大气污染排放特征,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强“散乱污”清理整顿。优化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2018年6月底前制定扬尘管控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检查发现扬尘问题整改。加强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管控,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管控,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整治。
4. 扩大德阳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12月底前达80%以上。
5. 落实《德阳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6. 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市、县两级每月开展1次重型货运柴油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联合执法。
(六十四)资阳市2016年PM10年均浓度同比上升15.1%,比2013年上升20.9%,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升13.3%,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5.11%,3项指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普遍存在湿法作业不到位、物料装卸未采取防尘措施等问题。2017年专项检查发现各类扬尘问题298个;城市建成区还有42个燃煤小锅炉和23个小作坊;全市138户砖瓦企业中74%没有脱硫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资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资阳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按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2.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专项检查发现的扬尘问题整改。加强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管控,城市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管控,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整治。2018年6月底前制定扬尘管控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3. 2018年6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42个燃煤小锅炉和23个小作坊。
4. 落实《资阳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砖瓦行业的淘汰关停、规范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四、关于一些重点领域比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共24项任务)
★(六十五)全省现有167个自然保护区中,四川省2017年自查发现130个自然保护区内存在1252个生态环境问题,其中矿产开发类334个、水电开发类309个、旅游开发类148个,位于核心区的356个、缓冲区的192个。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宁、杨洪波、尧斯丹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分类别、分阶段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已分别制定《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环保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方案》《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
2.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党政属地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全面系统梳理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精准施治,全力攻坚,在短时间内完成突出问题整改。
3.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专项问题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在已完成大部分整改任务的基础上,实行问题整改月调度制度;加强执法监管,每年开展1次联合执法检查,每两年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专项考核评估;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增强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和相关巡查监管能力。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项目的关停关闭,2018年6月底前依法限期拆除相关设施设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小水电问题整改任务。
5. 国土资源厅在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矿业项目的关停关闭,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矿业问题整改任务。
6.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完成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问题的整改,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旅游开发问题整改任务。
7. 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管理职能。
(六十六)绵阳市11个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探矿权36宗、采矿权40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为千佛山、雪宝顶、小寨子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3宗探矿权办理了延续、保留或变更手续,直至2017年2月还为千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黄洞子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矿业权,分类别、分阶段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 绵阳市依法关停关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矿业项目,对试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探(采)矿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矿业权井硐封闭、设备拆除,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2. 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到严格依法审批矿业权,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六十七)绵阳市全市7个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水电开发项目14个,其中位于千佛山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6个,位于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平武县东方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水电项目于2013年后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水电开发项目。
整改措施:
1. 2018年4月底,绵阳市根据项目所在地功能区和项目性质,按“一站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表。
2. 绵阳市依法关停关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水电开发项目,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3. 绵阳市对合法项目依法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指导绵阳市依法完成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问题的整改任务。
(六十八)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有19个码头、57处砂石堆场、1家建材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网箱养殖等未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泸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按要求认真推进整改工作。
2. 2018年2月底前依法关闭合江文桥建材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拆除设备;2018年3月底前依法全面取缔保护区内网箱养殖;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码头、砂石堆场整治。
(六十九)凉山州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有大唐普格海口风电场,该项目道路、风电基座等非法占用保护区草地56.3亩,施工过程中约36万立方米弃渣随意倾倒,明显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但普格县农牧局、水务局未依法进行查处,县政府也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责任单位:凉山州委、州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快恢复草地生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大唐普格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草原征占用手续、水保方案变更备案及批复。
2. 凉山州督促大唐普格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完成施工区范围内的弃渣清理,完成道路、边坡、施工平台及渣场治理。
(七十)全省已建成的4871个水电站大多采用引水式开发,由于下泄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控措施不到位,生态流量下泄监管困难,导致部分河段出现河道减水或断流。
责任单位: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妥善有效解决因水电站导致的河道减水或断流问题。
整改措施:
1. 水利厅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调度,协调好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关系。建立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水利厅督促指导各市(州)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制定“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督促项目业主整改,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投入使用。
3. 环境保护厅在流域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中,合理确定下泄生态流量。
4.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全省水电站落实下泄流量措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水电站依法查处。
(七十一)雅安市青衣江和大渡河流域干支流水电开发建设密度大,多级电站截流,下泄生态流量得不到保障,水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雅安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科学评估水电开发,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 雅安市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小水电综合整治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 雅安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小水电下泄生态流量等问题梳理及排查工作,并推进下泄生态流量整治工作。
3. 雅安市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青衣江、大渡河流域水电下泄生态流量整治工作,确保河道水生态功能得到恢复。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进一步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雅安市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七十二)周公河雅安段不到50公里建有近10座水电站,并且全部截断河流水。小水河在34公里河道上建有28座电站,开发强度过大和无序开发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雅安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科学评估水电开发,坚决纠正小水电无序开发行为,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 雅安市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的清理整顿。
2. 雅安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周公河雅安段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专项整治方案和小水河流域水电站无序开发问题综合整治方案编制。
3. 雅安市于2018年12月底前解决周公河雅安段河道断流问题,恢复河道生态用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小水河流域小水电的清理整顿,采取关停、整改等措施,坚决纠正小水河开发强度过大和无序开发的问题。
4.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进一步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雅安市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并指导有关市(州)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认真落实下泄流量等措施。
(七十三)长江经济带成渝经济区内约46%的化工项目集中在沱江和岷江一带,约42%的化工产业沿长江干流分布,布局性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乐山、宜宾、眉山、资阳、阿坝10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完善化工产业园区风险防控体系。
整改措施:
1. 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江产业转型升级。
2. 严把项目准入关,推动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禁新增过剩产能项目,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中上游沿岸地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防高污染企业向上游转移。严格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源头控制;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
3. 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
4. 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七十四)全省人口密集区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搬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广元、遂宁、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眉山13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目标:分阶段完成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出台《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2. 2018年1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企业评估再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3. 2018年3月底前,向有关市(州)下达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任务,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
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督促有关市(州)分阶段完成搬迁工作。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十五)泸州化工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紧邻长江分布,合成氨、尿素、造纸等项目布局在距长江1至3公里范围内,但园区级、流域级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滞后。
责任单位:泸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基本完成沿江产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建设。
整改措施:
1. 在前期长江沿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排查的基础上,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深入推进沿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2.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并上报审查,在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设置生态隔离带。
3. 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2018年12月底前建立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数据库,全面推进园区内环境风险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一源一事一案”及风险信息登记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加快环境应急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构建四级风险防控体系。
4. 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及企业综合管理。强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七十六)巴中市南威水泥有限公司已处于南江县城市建成区内,周边群众对其造成的污染反映强烈,但搬迁关闭工作进展缓慢。
责任单位:巴中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实施巴中市南威水泥有限公司搬迁。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成立南威水泥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 2018年3月底前制定搬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3.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搬迁项目立项、可研、选址等前期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4.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工程土建及设备安装;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搬迁。
★(七十七)紫坪铺水库是成都市主要饮用水源,都汶高速横跨水库库区,存在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蓄毒池等应急防护措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环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
牵头督办省领导:范锐平、张雨东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成都、阿坝2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建立紫坪铺水库涉危化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道路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成都市、阿坝州在紫坪铺水库沿线增设标识标牌。
2. 2018年5月底前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庙子坪岷江特大桥应急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大桥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蓄毒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根据涉危化品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公安厅会同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线路审批,进一步加大沿线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最大限度降低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
(七十八)上游阿坝州茂县土门循环经济园区和理县下孟工业集中区也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责任单位:阿坝州委、州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 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新增涉危险化学品和过剩产能项目;严格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的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
3. 督促园区定期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完善风险源管理名录,对排查出的问题对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4. 进一步加强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七十九)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还有一定缺口。
牵头督办省领导:杨洪波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整改措施:
1.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 眉山市2018年8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成都、绵阳、遂宁、乐山、南充、宜宾6市的6个项目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运营。成都、泸州、广安、达州、凉山5市(州)6个项目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危废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3. 有序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一期建设并投入运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德阳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二期、内江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4.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5. 加强规划刚性约束,2020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八十)全省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存在缺口。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
1.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 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3. 成都市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医废处置中心扩建项目并投入运行。
4.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医废处置项目选址、立项、环评等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
5. 定期调度、督导、检查,推进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
6. 2020年12月底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
(八十一)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内江、阿坝、甘孜等3个处置项目至今未建成。
责任单位:内江、阿坝、甘孜3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建成3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整改措施:
1. 内江市、阿坝州、甘孜州明确1名市(州)级负责同志牵头,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项目进度,有序推进建设任务。
2. 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内江市、甘孜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3. 2019年12月底前建成阿坝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八十二)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城市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于2012年10月建成后,以收费标准未出台为由至今一直闲置未运行,该市每年上千吨医疗废物只能异地处置。
责任单位:资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稳定运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整改措施:
1. 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已于2017年12月底前正式投运。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2. 2018年1月已出台资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3. 制定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相关规定,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医疗废物。
(八十三)全省2016年约82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未无害化处置、临时堆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普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规范农村临时堆场。
整改措施:
1.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宜宾、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9个市(州)制定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治理方案,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市城市达95%(成都达100%)、县城达85%。
2. 2018年6月底前,各市(州)制定农村生活垃圾、临时堆场等无害化处置治理方案,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内容、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18个地级及以上市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
3.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加大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八十四)141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中46个无渗滤液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攀枝花、乐山、广安、雅安、阿坝、甘孜、凉山7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对46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攀枝花、乐山、广安、雅安、阿坝、甘孜、凉山7个市(州)完成对46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方式效果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果,对不能达到处置效果的,2018年8月底前制定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 2019年12月底前,按照渗滤液建设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并稳定运行。
(八十五)2010年建成的58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42个需要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7个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6月
整改目标: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升级改造。
整改措施:
1.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17个市(州)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造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42个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升级改造。
2. 加强《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2020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倒逼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八十六)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建设的14个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仅完成2个。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资阳12个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6月
整改目标:完成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 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资阳12个市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完成12个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 加强《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2020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评估,并通报结果。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倒逼地方落实主体责任。
(八十七)绵阳市三台县政府及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场内共积存1.3万立方米垃圾渗滤液,下游监测井部分时段氨氮超标。
责任单位:绵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提升三台县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整改措施:
1. 严格落实三台县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监管职责。
2. 开展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改,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三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3. 妥善处置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4. 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八十八)经对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举报分析,噪声、垃圾、油烟等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普遍,涉及到全省所有城市和部分县城,成都等人口多、规模大城市尤为突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整改措施:
1. 成都、南充等人口多、规模大的城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 各市(州)集中开展噪声、垃圾、油烟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市民生活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行为。
3. 各市(州)依法依规严控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噪音扰民,合理规划建设高速公路等干线公路沿线居民住宅。
4. 各市(州)进一步强化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统筹布局城市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科学合理选址建设。积极推进成都、德阳、广元城市垃圾分类试点。
5. 各市(州)建立群众信访投诉办理常态长效机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和信箱关闭后的环境信访举报,统一由“12369”环保热线和市(州)长信箱受理,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推进群众环境诉求持续解决。
6. 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办理服务指南》,指导各市(州)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快速通道、垃圾处理站等项目选址的环境影响论证,增强选址科学性。
7. 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通过设置降噪屏障、限速标志、禁止鸣笛标志等降噪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成德绵、达渝、乐宜等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问题。2018年6月底前在公路规划和项目设计等方面,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相应的环保设施与公路同步建设,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同步投入使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五、关于追责问责要求的落实(共1项任务)
★(八十九)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请四川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将按程序移交四川省委、省政府,并送监察部备案。四川省委、省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督办省领导:王雁飞
责任单位:省纪委机关牵头,省委组织部、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对督察反馈意见需追责问责的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整改措施:
1. 准确把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问责指导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追责问责问题线索。
2.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的其他问题,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加强督促指导和统计汇总。
3. 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追责问责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机关直接办理,查清基本情况;不涉及省管干部的,由省纪委机关转有关地方纪委调查核实,并落实包案责任,必要时到市(州)现场督促指导。
4. 2018年5月底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汇报沟通。
5.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2件问题线索追责问责工作,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