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纠纷,“天灾”能否免责?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6-11

2018年5月24日,金花乡红陵村4组村民林某、朱某等3人到金花司法所反映:林某等5户人的稻田临近同组村民曾某承包的鱼塘,2018年5月21日晚,因天降暴雨,鱼塘水漫过田埂导致鱼苗游至田中吃掉将近3亩田的秧苗。林某等农户要求曾某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赔偿,但曾某只愿赔偿购买化肥的费用。双方无法就此侵权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金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受理申请后,乡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到红陵村4组现场调查了各户秧苗受损情况,了解情况后随即组织各方在红陵村办公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曾某坚持认为自己养的鱼是因为自然灾害游到林某等人的田中导致秧苗受损,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林某等人的赔偿要求。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据该条规定,饲养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即除“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外,任何事项均不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人民调解员依据该条规定向曾某详细地解释了“天灾”并不能免除责任的理由,同时建议其从被侵权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经过工作人员从法理、情理等各方面的劝说,最终曾某同意按照690元/亩的标准对林某等人进行赔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纠纷反映出很多群众在遇到问题时,常以最朴素的情感作为判断的依据而不懂得或者不能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作为扎根在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更应该在日常法律宣传工作及纠纷调解过程中加强各类法律的普及,以不断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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