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经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区医保中心实地核查,医保
“两定”评审组评议,一致认定下列医疗机构(见附件1)、零售药店(见附件2),符合“两定点”资格,拟上报备案为东坡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予公示,本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公示7天,若有异议请于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到12:00、下午13:00到17:00拨打38103292,如实反映。
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